法無明文禁止代孕
“一部法律的制定是對已經達成共識的問題作出明文規定,而對于有爭議的問題可以暫不涉及,這不僅可以提高法律出臺的效率,也是不讓有爭議的問題過于草率地寫入法律,以免產生更大的負面影響。”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說。
對此,有觀點認為,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刪除禁止條款,就表示代孕是合法的。
“目前確實沒有法律和法規層面的規范,原衛生部的規定只是行政規章,不具有限制公民權利的效力,不能作為禁止代孕的法律依據。至于禁止醫院開展代孕服務的政策,則只能約束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為,不能依此規章限制公民行使權利。至于對代孕進行的集中整治行動,也只能是整治醫療機構,并不在全國范圍內具有約束力。”楊立新說。
對此觀點,李明舜表示認同,他說,打擊代孕醫療機構,是禁止代孕的其中一環,對代孕雙方當事人進行的代孕行為也不能聽之任之。現實生活中代孕雙方當事人規避有關規定,例如選擇去其他國家和地區進行代孕等,對此類行為也要加以規制。
原則禁止可適當放開
“顯然,完全放開代孕政策,使代孕在全國范圍內大量展開應用,會出現不少法律問題,不僅僅是親屬關系的認定不易處理,而且會出現大量非法、商業性的代孕,不法商人借此牟利,導致倫理混亂,孕母的人格尊嚴、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受到損害。”楊立新說。
楊立新指出,考慮到代孕人群的需求,對代孕完全禁止也行不通,因此,應當采取適當的靈活措施,在禁止代孕的原則下,采取適當放開政策,允許有迫切需求的家庭,能夠通過代孕而使血緣關系存續下去,也使民族的繁衍得到保障。
“綜合觀察我國學界對代孕問題的基本意見,就是原則禁止、適當放開。這也是立法機關在審議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時,對是否規定禁止代孕條款所依據的基本思路。”楊立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