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監察體制改革,此前已有跡可循。10月27日,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發布,其中指出:“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等首次并列提出”。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直至12月26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正式在三省市施行。
參與此次監察體制改革決策咨詢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曾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國家監察委不是一個黨的機構,它和黨的機構“合署辦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機構,因為它已經從政府機構中獨立出來,形成了一個跟政府“平行”的機構。因此,它就是一個國家監督機關。
國家監督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是平行的,跟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這些都是平行的。馬懷德認為,中央將此次改革定性為重大的政治改革,是由“一府兩院”變成“一府一委兩院”,其中“一委”即國家監察委員會。而這個“一委”,對“一府”“兩院”都有監督職責。
紀律檢查委員會主要監督對象是黨內領導干部,而監察委員會的監察對象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不論是黨員、民主黨派還是無黨派,只要是公職,都在監察范圍之內。根據我國的公務員法,只要行使公權力、由財政供養,都算廣義的公務員。因此,監察范圍還包含法院、檢察院、醫院、學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