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該案中,警方雖然也掌握了一些證據,但卻并沒有把證據做嚴做實,而是以領導的看法為準繩,立場先行,“先定刑期,再安罪名,最后補證據”。
在許多人眼中,一位涉嫌引誘他人吸毒、多次嫖娼、與未成年人發生關系的原政府官員,一定不是什么“好東西”。因此,當這樣的人為自己“鳴冤“時,很難激起外界的同情。然而,《華商報》2月21日刊發的一篇調查報道,卻讓我們發現:就算是這樣的人物,也可能有不容忽視的“冤情”。
2014年,時任渭南市體育局副局長孫興華因涉嫌引誘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警方稱,在辦理涉毒案件中,發現孫興華還有嫖娼行為。于是,在孫興華被取保候審后,警方又以嫖娼為由將其行政拘留,隨后孫興華被“雙開”。這還不算完,行政拘留后,警方又以孫興華多次嫖娼為由,將其“收容教育”。至此,孫興華的前途算是徹底完蛋,其人格被牢牢釘在了恥辱柱上。
然而,被釋放后的孫興華以一紙訴狀將渭南市警方告上法庭。他堅持自己沒有嫖娼。記者調查發現,警方提交的1995年和2006年兩份針對孫興華嫖娼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都沒有孫興華的簽名,也沒有注明拒簽理由,警方也未能提供他繳納行政罰款的收據。孫興華還出示了一份錄像資料,在錄像中,幾位警官居然在證據尚未落實時,就談起了怎么給孫興華安罪名,還提到“判他一年”是某位領導的要求,還說“和檢察長、批捕科科長、副科長溝通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