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興華真有那么冤枉嗎?倒也未必,畢竟,五次嫖娼中有較嚴重瑕疵的只有兩次,而他確實也與一起涉毒案件有重大牽連。但是,不論孫興華是好是壞,警方都不能輕率地辦案。即便是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法制大隊負責人也承認:當年辦案程序沒有現在這樣嚴格。
孫興華最早被刑事拘留,是因為他涉嫌引誘一名未成年性工作者吸毒,并且有該未成年人的口供。然而,這起案件關鍵物證缺失,調查進展緩慢,孫興華也得到了取保候審。警方很有可能產生了一種“不擇手段”的心態。
這種做法與注重程序正義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馳。能給人定罪的,只能是堅實有力的鐵證。在該案中,警方雖然也掌握了一些證據,但卻并沒有把證據做嚴做實,而是以領導的看法為準繩,立場先行,“先定刑期,再安罪名,最后補證據”。這才造成了“冤情”,讓疑案充滿爭議。
“辛普森殺妻案”是引起全世界關注的“世紀審判”。當時,幾乎每個美國人都認為辛普森有罪,他的作案嫌疑最大,但是法庭卻判他無罪,原因正是警察在工作中沒有小心對待關鍵證據,有偽證嫌疑,因此證據無效。很多人說這是“程序正義”的勝利,也是“實體正義”的失敗,但是,這種對程序正義的堅守,正是維持法治社會的基石。如果要責怪該案判決結果損害了實體正義,那只能責怪辦案警察擅作偽證,才讓嫌疑巨大的辛普森逃脫了法律制裁。
孫興華或許不值得我們同情,但警方不依照程序辦案,違背了法治精神。一碼歸一碼,如果孫興華真的有罪,固然應當受到懲戒,但是程序正義缺失的問題,更值得我們關注。一場不公正審判傷害的是整個司法體系的公信力,要讓人們信任法律,信任司法機關,這樣的事就不該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