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與槍支的界限在哪?
“北京時間”為了更好的區別玩具、仿真槍與槍支,查閱了相關的文件與規范。
《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蓄能彈射玩具,按彈射物動能測試時,彈射物動能不超過0.08J,則彈射物應有用彈性材料制成的保護端部,以保證單位接觸面積的動能不超過0.16J/cm ²”。
目前,我國對仿真槍入刑的參考標準主要有三個:《仿真槍認定標準》(2008)、《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2008)、《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2010)。
根據《仿真槍認定標準》,只要槍狀物“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于1.8 J/cm²,大于0.16 J/cm²”,則被認定為槍支。
我國《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J/cm²”,即被認為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對于槍狀物的鑒定,根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執行,其中“對不能發射只是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J/cm²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因此,根據現行規定,對于玩具、仿真槍、槍支的槍口動能比如下。
季峻告訴“北京時間”,“現在很多槍,大多都是走私的,來自日韓,有很多產品,在說明書上都已經標明是氣槍,并不是玩具。但到了我們的國家,卻被說成了玩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