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實施兩周年。兩年來,新安全生產法對預防和減少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近期接連發生的重慶市永川區金山溝煤業有限責任公司“10·31”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等,暴露出當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安全監管執法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等問題,一些地區和企業不遵法不守法的現象也依然存在。
制定出一部好法律不容易,將之實施好則更難。當前,我國以安全生產法為主體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基本形成。但唯有嚴格實施,才能有效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發生,切實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主體,要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落實好安全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等各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帶頭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力,做勇于擔當、嚴格執法的模范,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