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2月18日,因永安市某工業園開發建設需要征用某鄉鎮村委會經營的耕地。而李某在領取自有承包地的補償款15萬元后,又以長子長孫身份代簽補償合同并領取了其已故奶奶、父親、弟弟所在戶的征地補償款208712元。而該戶的實際分田人口為父親李某金、奶奶周某嬌、次子李某乾、女兒李某香。另周某嬌于1911年出生,并于2013年因病去世,其父母、丈夫均在解放前去世,其婚后生育李某土、李某金等子女六人,長子李某金亦于2000年去世,李某金的次子李某乾也于2012年意外身亡。周某嬌晚年的生活主要是由李某土等叔叔在照顧,林某照顧極少。故近親長輩的叔叔姑姑們得知征地情形后,要求李某將奶奶耕地份額獲得的補償款按子女人數均攤,然李某皆以征地款不屬于遺產等借口拒絕給付,雙方對簿公堂。
審理: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縱觀全案,涉及周某嬌名下耕地經營權是其在生前合法分得,雖為一整戶共分,但戶內人口份額明確且經征收后,耕地經營權已明確具體地轉化為等值財產即208712元的征地補償款。該補償款的1/4,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所規定的,公民(周某嬌)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范疇,即周某嬌的遺產應為52178元。而公民對私有財產的繼承權應受法律保護,該款可以由周某嬌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的計算方式)依法繼承。另,涉及李某金的份額各方當事人經司法釋明均同意放棄權利由其子女自行處理。據此,法院判決李某應給付李某土等五位叔叔姑姑各8696元征地補償款。宣判后,李某自知理虧,主動向親屬們給付了補償款并逐一地賠禮道歉。
評析:本案中的周某嬌在生前的分地,死后獲得的征地補償款是否屬于遺產性質,在審判時確實存在較大的分歧。但主審人并未固守糾結于所謂法理剖析,而是到糾紛所在的鄉鎮實地,對相同情況的另外十幾戶村民進行逐一調查了解,涉案爭議在當地僅此一例,子女均攤已故父輩補償款份額是符合當地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最終,主審人以民事活動中的大原則作為基礎,探求個法的立法本意,巧妙地解決了本案爭議問題。裁判結果體現了基層法院遵循公序良俗,提倡案結、事了、人和的終極審判理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