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泉州市醫保局獲悉,近日,該局下發了《泉州市醫療保障管理局關于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通知》,即日起實施多項便民新舉措。
據市醫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提出,我市納入醫保定點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藥機構),統一由市醫療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通過與定點醫藥機構簽訂定點服務協議管理。
在準入基本條件中,定點醫療機構原來要求機構獨立設置,主體經營場所面積必須達到2000平方米以上,否則一票否決。在通知中,基本條件改為“機構獨立設置,且主體經營場所(不含加層,以及食宿間、辦公室等場所)面積符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設置標準。”
在材料受理中,原來醫藥機構只在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定點簽約申請。現更改為“市醫管中心及各縣(市、區)醫保管理部對實際開放100張及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進行不定期受理,受理后未通過評審的半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其余醫藥機構于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定點簽約申請。”
在暫停協議和退出機制中,市醫保局建立“容錯”機制,定點醫藥機構發生下列行為的,市醫管中心有權終止協議,1年內不再受理該機構簽約申請:為非醫保定點服務機構違規代刷社會保障卡騙(套)取醫保基金或醫保待遇的;違規集存他人社會保障卡10張及以上,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替人代刷、空刷、套刷,套取、騙取醫保基金或醫保待遇,二級(含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累計超過10000元、二級以下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累計超過2000元的;定點醫藥機構被暫停定點服務權限12個月、連續2年處以暫停定點服務機構服務期限超過6個月(含)以上或連續3年每年都被處以暫停定點服務資格的;定點零售藥店執業藥師年度累計達到三次(含)以上不在崗的;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定點管理協議行為的。
“原來發生上述行為的,規定5年內不再受理該機構簽約申請,此次變化體現了提升服務的原則。”該負責人表示。
“此次我們還將口腔醫療機構也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該負責人介紹,市醫管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簽約醫療機構定點的類別和準入項目,原則上定點零售藥店和口腔醫療機構、門診部等僅可使用個人賬戶。 (記者吳志明 通訊員戴曉瑩 肖劍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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