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月27日訊(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趙美緣)2020年8月31日下午5點多,泉州市永春縣桃城鎮往石鼓鎮方向,一輛渣土車在超車時碰撞了電動車,導致電動車駕駛員林某當場死亡。在本起事故中,肇事駕駛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肇事車輛所屬單位被罰款5000元。日前,泉州交警支隊通報該起事故詳情。
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渣土車碾壓電動車騎車
事發時,駕駛員陳某駕駛閩C88373號渣土車行駛至永春縣南環路南塔嶺隧道時,對路面動態觀察不周,超車時未保持必要的橫向安全距離,導致該貨車與同向右側行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刮,其右后輪碾壓該二輪電動車駕駛人林某,造成林某當場死亡。
隨后,陳某駛車離開現場。
永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對陳某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對陳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經調查,永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認定陳某承擔本事故全部責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肇事車輛所屬被罰5000元
本事故發生后,永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抽調交管、法制、車駕等部門的業務骨干組成調查組,對本事故開展深度調查。另一方面,永春縣道安辦、渣土辦、交通運輸局、交警大隊等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本事故肇事車輛所屬單位泉州華廈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調查。
通過深度調查,調查組查明:閩C88373號渣土車的所有人為泉州華廈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在泉州市永春縣石鼓鎮桃場(真武橋頭旁)。本事故肇事駕駛人陳某于2020年6月受聘入職泉州華廈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6月至2020年8月,泉州華廈物流有限公司安排陳某由莆田市仙游縣往返永春縣運載砂石,該公司在2020年7月份、8月份未按照規定對陳某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2020年9月27日,永春縣交通運輸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依法對泉州華廈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泉州警方提醒,各地道路運輸企業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依法依規對駕駛員開展防御性駕駛、應急處置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保證駕駛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駕駛知識,熟練掌握安全駕駛技能,保障道路運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