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補充耕地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每畝新增耕地 最高可返5萬元
日前,永春縣政府印發《永春縣實施補充耕地項目管理暫行規定》,以進一步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管理,提高新增耕地質量。
《暫行規定》明確,各鄉鎮要完善補充耕地項目區排水灌溉、田間道路等基礎配套設施;對土地開發項目開發為旱地的,畝均資金補助上限提高到1.4萬元、水田提高到2.4萬元,提質改造項目補助上限為1.4萬元;實行資金返還與耕地質量等別掛鉤,新增耕地平均等別為11等的返還1.5萬元/畝,10等的返還2.5萬元/畝,9等的返還3.5萬元/畝,高于9等的返還5萬元/畝;鼓勵在土地整理項目中綜合開展土地開發、旱改水項目,在市級土地整治專項資金基礎上,由縣級追加補助資金。(記者 林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