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春達埔鎮新溪村村兩委6名原村干部集體貪污30余萬元,一審依法被判處相應刑罰并處罰金。
經永春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間,被告人鄭某甲、黃某甲、鄭某乙、陳某某、黃某乙、林某某分別利用擔任達埔鎮新溪村村民委員會委員、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村黨支部委員等的職務便利,經共同商議后,采用虛報、多報農村道路硬化工程款、材料款、維修金等手段私分“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管理補助資金、“蘇維埃特區政府舊址”維修專項資金等國家專項資金。其中,被告人鄭某甲、黃某甲、鄭某乙、陳某某、黃某乙5次參與私分涉案數額計人民幣344614元,被告人林某某4次參與私分涉案數額計人民幣324614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甲、黃某甲、鄭某乙、陳某某、黃某乙、林某某身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據此,法院一審分別判處鄭某甲、黃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鄭某乙有期徒刑兩年兩個月,并處罰金13萬元;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3萬元;判處黃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3萬元;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3萬元。(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陳凱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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