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阿婆明明被摩托車撞傷了,但不是交通事故,司機劉先生只賠了些就沒下文了。那么劉阿婆就這樣白白被撞了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黃暉/繪)
案情:被摩托車撞傷 卻被認定為非交通事故
劉阿婆家住泉州臺商投資區洛陽鎮堂頭村,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改變了她的生活。
劉阿婆所住的房屋前有條道路,雖然不是什么國道、省道,仍然比較繁忙,許多村民都要從這里通過。2013年11月16日下午2時,劉阿婆站在該路段上,一輛摩托車呼嘯而至,碰到了她。
這一撞使阿婆受傷不輕,經醫生檢查,她的頭枕部軟組織挫傷,右肩關節脫位伴有關節囊損傷,右肘部軟組織挫擦傷,在醫院治療10多天后才出院。
騎摩托車的是劉先生,他在事故中也受傷了。事后臺商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隊作出《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并認為劉先生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單方面原因,阿婆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
事故發生后,劉先生先賠償阿婆醫療費6472元,對其余損失他并沒掏錢埋單。
阿婆自行委托鑒定結構對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在拿不到其他賠償的情況下,阿婆作為原告,將劉先生起訴到惠安縣人民法院,索賠各項損失45706.3元。
被告:事故認定有誤 阿婆自身也得負部分責任
到底該不該賠?劉先生有自己的看法,他認為自己無須賠償那么多。
劉先生認為,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成因分析不客觀,阿婆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70%的過錯責任。事發的道路并非法律意義上的交通道路,按理說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屬于交警管轄范圍,因此交警所作的事故成因分析是無效的。
同時劉先生還認為,阿婆的一些索賠項目不合理,索賠金額也過高。
據悉,當時劉先生騎的是一輛無牌摩托車。
法院:侵權事實存在 司機得再賠2.9萬余元
經法院調查,劉先生騎摩托車撞傷劉阿婆的事情屬實,雙方對此沒有意見。
那么,既然并非交通事故,劉先生要賠償阿婆的損失嗎?
法院認為,劉先生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與阿婆發生碰撞,致使她身體受到損害,該侵權事實清楚,應予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這起事故中,交警部門分析認定劉先生的行為是造成事故的單方面原因,阿婆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應認定劉先生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即應賠償阿婆因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36010.3元。
據此,扣除已支付的6000多元,法院日前一審判劉先生得再賠償劉阿婆29538.3元。
■案例拓展
雖非交通事故 但交警可據《交法》處理
在這起案件中,劉阿婆雖然被車撞傷,但并非交通事故,這是為何呢?哪些情況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呢?
據悉,根據有關規定,發生在以下地方的事故則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1)自建自管未列入規劃的城市巷弄或村間路,或者稱自行修建并自行負責管理的路面;(2)用于田間耕作的農村鋪設的水泥路、瀝青路、砂石路等機耕路;(3)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車形成的路面;(4)封閉式住宅小區內樓群之間的路面;(5)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路面,廠礦、企事業單位、火車站、機場、港口、貨場內的專用路面;(6)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7)晾曬作物的場院內;(8)斷路施工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9)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的路段。
凡鄉、村自行修建的道路(機耕道)和自然通車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樓群道路、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道路、廠礦企事業專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屬于法定道路。在這些路上發生的車輛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范圍,公安交警部門不具有法定管理的職權。
然而,大量的這類非道路交通事故若無人受理,或受理后在處理上存在很多實際困難,導致事故不能得到及時適當的處理,也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的隱患。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將非道路交通事故也交由公安交警部門比照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處理。(記者 黃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