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擔保人要理性評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了解自己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為他人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東西不能亂吃,話不能亂說,自己的名字更不要隨便簽,否則會出大事的——幫人家擔保借款,老陳和林某都惹上了官司。泉港法院法官提醒,擔保借款要三思而行,擔保人應當正確對待與借款人的人際關系,理性評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并了解自己在保證合同上簽字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成為被告 擔保人自稱“無辜”
“我愿意馬上還2萬元!”庭審中,老陳猛地從被告席上站起來,情緒激動地說道。這一幕發生在泉港法院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庭審過程中。法官在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后組織調解,當庭達成調解協議。
早在2013年4月,小蔡以購買裝修材料為由向泉港某銀行借款5萬元,因小蔡與老陳關系不錯,便由老陳提供擔保。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老陳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小蔡無力還款,銀行催收無果之下于去年8月將小蔡及老陳一起告上法庭。
“法官,我是無辜的,這筆借款跟我沒有關系,我只是礙于面子替小蔡擔保的。”得知自己成了被告,老陳急忙到法院找法官。
“老陳,你為小蔡提供的是最高額保證擔保,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方式是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債務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法官向老陳耐心解釋道。
一直到開庭前,老陳仍不理解也不愿意承擔還款責任,經過法官不斷做思想工作,老陳在庭審過程中想通了,表示愿意先代小蔡償還銀行借款2萬元。小蔡則表示目前經濟困難,希望銀行同意分期償還借款。最終,銀行和小蔡、老陳達成調解協議,先由老陳償還銀行借款2萬元,剩余的款項由小蔡分12期償還,每期支付2800元及利息。在簽完調解筆錄及調解協議后,老陳當場轉賬2萬元到該銀行的賬戶。
互為擔保 還清借款仍被起訴
借款已還,還是被銀行起訴,林某怎么也想不通。收到法院的應訴材料后,林某心急如焚。
“這兩筆借款都不是我借的,當初我和劉某、陳某因購買飼料缺乏資金,一起到銀行貸款。當時我們三個都為對方簽訂了聯保協議書,但我已經將借款還了,是劉某和陳某沒還清,銀行應該找他們,找我干什么?”林某焦急地向法官講述借款的來龍去脈。
原來,去年5月,林某、劉某和陳某三人一起向銀行申請貸款,約定三人互為聯保,并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保證時間為借款到期后的兩年。借款到期后,林某自己已將款項還清,但劉某和陳某一直拖欠。
法官先安撫了林某的情緒,然后向他耐心解釋該糾紛的緣由。“老林,銀行起訴的對象沒有錯誤。你們三人跟銀行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聯保小組中有成員若不能全部結清貸款,聯保小組不得解散。聯保小組的成員要為其他成員的貸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所以雖然你還清了自己的借款,但是依然要為劉某和陳某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那我現在該怎么辦???”聽完法官的解釋后,林某明白了自己被銀行起訴的原因,但眉頭依然緊皺。
“老林,你不要著急,你先和劉某、陳某聯系一下,一同來法院協商,我來做思想工作,只要他倆把欠銀行的錢還了,這兩個案件就結了。”
次日,林某帶著劉某和陳某一起來到法院,法官馬上聯系銀行工作人員到場,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劉某同意一次性還清借款,陳某因為資金周轉困難,銀行同意其分期償還,兩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均得到解決。
法官提醒
應理性評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
“幫人家擔保,要三思而行。”針對擔保引起的案件,法官提醒道。
泉港法院法官介紹,近年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該院2016年共受理該類型糾紛案件197件,標的額達8553萬余元,案件基本都存在約定擔保現象。
“現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擔保的現象很常見,但許多擔保人并不了解自己在保證合同上簽字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官稱,擔保人應當正確對待與借款人的人際關系,理性評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并預判到一旦借款人無力清償債務,擔保人須承擔保證責任。金融機構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綜合考慮借款人的經濟條件、還款能力,減少出現呆賬、壞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