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大米發現過期,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十,近日,泉港法院審結該院首例“退一賠十”案,一審判決被告某超市退還原告何先生購買大米的貨款887元并支付賠償金8870元。
今年7月2日和7月3日,何先生到泉港某超市購買“仙桃”大米、“八里香”大米共17包887元。買回這些大米后,何先生發現大米的生產日期為今年3月3日,而包裝袋上顯示保質期為3個月,說明大米都已超過保質期。7月3日,何先生便向泉港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投訴,該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因雙方意見不一致,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何先生認為超市公開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過期食品,應該退一賠十,遂于8月3日向泉港法院提起訴訟。
超市稱何先生購買的大米確實已超過保質期,那是因為銷售人員疏忽,沒有及時清理過期商品,并非“明知”產品瑕疵而故意銷售。超市認為,何先生明知大米是過期產品而多次購買,顯然不是用于生活消費,有惡意索賠之嫌,且食品安全法的十倍罰則是以損害結果的發生為適用條件的。本案并未對何先生造成損害,故不應適用十倍賠償罰則。超市請求法院判令駁回何先生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泉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承辦此案的法官說,本案中,超市對其說法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其上述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記者 黃雅珊 通訊員 歐建平 莊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