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港區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實施意見出臺,提出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建立舊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確保村民住有所居。
《意見》規定,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申請人必須與村委會簽訂舊宅基地退出合同,承諾在新房建成使用后,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舊宅基地退出合同應包括:申請人應在新房建成使用后3個月內自行拆除舊宅基地的建(構)筑物,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未按時騰退的,將承擔違約責任并暫緩辦理新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舊宅基地退出合同應就違約責任作出具體的約定。
《意見》要求,對申請新宅基地的,舊宅基地的土地及建(構)筑物不予補償;對未申請新宅基地的,選擇在泉港區內購買商品住房方式退出舊宅基地的,參照《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被征遷人區內購買商品住房優惠措施的通知》,按規定申請購房獎勵金;對未申請新宅基地也未選擇在泉港區內購買商品住房退出舊宅基地的,按旱地的征收補償標準補償退出宅基地費用。
《意見》明確,對農村退出舊宅基地復墾為耕地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標,可用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交易后由區政府按該項目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凈收益全額支付給所在村集體,用于項目改造補助及項目所在村(居)的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對農村退出的舊宅基地整治后節余的建設用地征收為國有后,重新進行規劃,實施招拍掛出讓用于發展二、三產業項目,土地出讓所得扣除用地報批費用、“安征遷”成本和按規定提取的各種費用后,有節余的,全額返還優先用于所在村(居)的公共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記者 王朝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