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9月24日訊(閩南網記者 蘇毓茹)每個小區至少設一個“十有”分類屋、推動將垃圾分類納入物業服務內容……近日,泉州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聯合發出通知,進一步規范泉州市物業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垃圾分類收集設施
根據通知,針對新建、改建、擴建的住宅小區建設項目,應按照《泉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相關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新建住宅小區應在給水、排水、配電、道路等接入方便且便于分類投放、接駁清運的位置,按“十有”分類屋標準(即有地面硬化、有遮雨功能、有規范容器、有宣傳指引、有照明設備、有洗手設施、有排水功能、有監控功能、有消殺設備、有提醒提示),同步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原則上每個小區應建設1個分類屋,垃圾量大的小區可按每300—500戶增建分類屋。設施的占地面積應不小于15平方米,包括分類收集間和分類管理間,其中,分類收集間應設置四類垃圾分類投放區、垃圾容器暫存區、垃圾容器清洗區、洗拖把池;分類管理間應設置洗手池、工具區。
既有住宅小區:每個小區至少有一個垃圾分類屋
通知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進一步優化設置垃圾收集點位,通過樓道撤桶、撤桶并點等方式,確保每個小區至少有1個“十有”分類屋(亭),開放式或垃圾量大的小區可按需(每300—500戶)設置1個“十有”分類屋(亭)。分類屋應配備四類分類收集容器;分類亭應配備廚余和其他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使用專用箱;物業小區應積極推廣智能垃圾分類回收設備,提高可再生資源回收質量。
落實垃圾分類要求 實現全鏈條管理
通知明確,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的住宅小區,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實施垃圾分類工作;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為落實物業住宅小區垃圾分類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每個“十有”分類屋(亭)配備1位垃圾分類督導員,并常態化開展垃圾分類宣傳,小區每季度開展垃圾分類入戶宣傳覆蓋居民戶數占居民總戶數的比例應達到25%以上。
物業服務企業應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收集容器等進行消殺和保潔,保持周圍環境整潔。此外,應在物業區域指定垃圾分類工作方案或管理制度,設立電子工作臺賬。
在收集轉運方面,物業服務企業應將已分類投放好的垃圾分類交付收運單位的垃圾分類運輸車進行收集運輸。垃圾收運單位應嚴禁混收混運,同時建立收運臺賬,記錄垃圾的種類、清運量和去向,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按屬地人民政府要求分別交付給有資質收運單位規范收運。
市、縣兩級住建部門將垃圾分類工作納入物業服務企業履約“雙隨機”檢查范圍,市住建局每季度隨機抽取物業服務小區對垃圾分類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未按照垃圾分類要求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垃圾分類職責的依法依規予以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