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就付清了車位款項,簽了《認購協議書》,7個多月后才被告知這個車位在我之前就已經賣給別人了。”連日來,南安市民楊女士撥打新聞熱線0595-26531010,說起了她最近遭遇的“車位風波”。
原來,楊女士通過南安世茂璀璨天璽三期的物業認購且全款支付了該小區的一個車位。在8月即將進行網簽前,楊女士卻被告知,該車位已經被賣出,無法進行網簽。
對此,楊女士糟心不已,該車位是否存在“一車位兩賣”的情況?而她又該如何維權呢?
【業主吐槽】即將到手的車位“飛了”?
8月23日,記者在南安世茂璀璨天璽三期見到了楊女士。
現場,她向記者展示了自己的《認購協議書》、向上海潤尚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石獅分公司轉賬的記錄、該公司出具的收據,以及與物業工作人員的相關聊天記錄等材料。
《認購協議書》上寫明,楊女士認購的是位于南安世茂璀璨天璽04地塊項目下的428號車位,總價9萬元,簽約時間為2024年1月9日。在這份《認購協議書》上,記者未見有上海潤尚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石獅分公司的蓋章,但這家公司出具的是機打收據,且蓋有該公司的發票專用章,發票出具時間也是2024年1月9日。
“2020年10月,我買了璀璨天璽三期8號樓的房子。去年12月14日,小區物業工作人員主動聯系我們,說幫忙協調了一批小區車位進行團購,業主購買可享團購價9萬元左右一個車位。”楊女士告訴記者,當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具體價格要等住建局調價。
在實地看過428號車位后,楊女士一家皆認為該車位的價格、位置都相對合適,決定買下來。
于是,楊女士于2023年12月15日向物業工作人員提供的收款賬戶(收款賬戶名:上海潤尚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石獅分公司)轉了1000元車位定金。在物業工作人員的多次催促下,2024年1月4日,楊女士又向該賬戶轉入剩余款項8.9萬元,并于2024年1月9日與該公司簽訂《認購協議書》。
“認購車位期間,我們一直是與小區物業聯系的,并未與上海潤尚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石獅分公司聯系過,我們一直以為那家公司是授權方。”楊女士告訴記者。
今年2月正式交房后,楊女士也多次催促小區物業辦理網簽備案登記,但一直沒有實質性進展。直到8月20日,她突然接到了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發來的微信消息。該工作人員向楊女士表示,他們公司在整理資料時發現,她認購的428號車位之前已經有人買了,是否愿意重新選一個車位。
接到信息后,楊女士感到疑惑和氣憤。“我在過年前已經付了車位的定金和尾款,也簽訂了《認購協議書》,協議書上清楚地寫明了自己的車位就是428號,也收到了對方出具的收據。為什么物業會突然告知我的車位已經出售,這不是‘一車位兩賣’嗎?”楊女士表示。
“從我們1月認購車位到現在,過去大半年了都沒有人告知我們,到馬上要網簽才告訴我們車位已經賣了。”談及此事,楊女士愈加氣憤。
8月21日,楊女士前往物業管理處就車位事宜進行協商。物業工作人員表示,可以提供11號樓底下的幾個車位給楊女士重新挑選。但楊女士認為,可供選擇的車位皆距離自己購買的8號樓甚遠。因此,楊女士多次前往物業管理處協商,希望物業可以提供更接近8號樓的車位,但均協商無果。
記者在進一步了解中發現,除了楊女士,同樣團購車位的陳先生也收到了小區物業的信息,也被告知他認購的車位已被賣出,讓他重新挑選車位。幸運的是,當時可供陳先生選擇的車位在其原認購車位的周邊,陳先生接受了物業提供的協商方案。
【記者走訪】房產中介聯系不上物業聲稱無法回應
針對楊女士碰到的問題,記者多次撥打上海潤尚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及其石獅分公司對外公布的聯系方式,但皆聯系不上。
其中,石獅分公司的電話顯示,該電話因線路故障暫時無法接通;而上海潤尚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電話撥打后顯示為世茂集團總機,轉接查詢分機號后無人接聽。
據悉,南安世茂璀璨天璽三期小區由世茂天成物業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提供物業服務。24日,記者再次前往該小區,以普通市民的身份向門衛咨詢該小區是否有房屋或車位出售。門衛告訴記者,可以去物業管理處了解一下。隨后,記者前往物業管理處咨詢購房及購車位事宜,但多名物業工作人員均表示,該小區目前已經沒有一手房在售,而且物業是服務業主并不直接參與房屋及車位銷售,若有業主要出售物業可以幫忙介紹。
26日,記者再次前往該小區物業管理處,表明記者身份后,想了解楊女士的相關遭遇。但物業管理處相關負責人表示,她不是具體經手人,也不是公司的官方發言人,無法給予回應。
針對楊女士的情況,記者也咨詢了南安某房產中介工作人員。房產中介工作人員分析,類似楊女士的情況確實有可能出現。“比如,銷售甲組、銷售乙組同時進行車位售賣,又同時有客戶向兩組銷售進行車位購買,其中一組收取了客戶款項,但由于物業工作人員流動性較大,可能會存在資料交接不清楚、不及時的情況,導致另一組也收取了客戶的款項。”房產中介工作人員表示。
那么,楊女士還能不能獲得428號車位?她該如何維權?
對此,記者致電南安市住建局咨詢。市住建局工作人員介紹,22日,他們收到了12345市民熱線轉接過來的這起案件,已交由市住建局房管科跟進處理。房管科相關負責人表示,楊女士認購的428號車位還沒有進行網簽備案登記,暫時無法確定其歸屬。他們正在對該情況進行深入核實,待核實后再做進一步處理。
【律師說法】可提起訴訟確權解決爭議
記者就此事咨詢了福建天衡聯合(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黃一凡。她表示,因業主已簽訂認購協議,建議業主與物業方面就車位相關事宜先進行友好協商,若協商未果,亦可通過仲裁機構或者法律途徑解決。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方沒有簽字或者蓋章,而另一方已經按照合同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合法有效。所以,本案中即使銷售方未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但楊女士已履行了主要義務,該合同有效。”黃律師告訴記者,若銷售方與第三人簽署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惡意串通行為且第三人也要求銷售方履行合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的《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5條強調:一般應按照各方辦理的車位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占有車位以及合同履行情況、買賣合同成立先后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
同時,黃律師也表示,未獲得該車位產權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退還已支付款項并要求銷售方承擔違約賠償金以及資金占用費。
隨著越來越多的家庭購買了汽車,購買車位逐漸成為剛需。為此,黃律師建議,業主在購買之前,應先查詢銷售方的銷售資質,確認合同的有效性;簽訂合同時,建議在法律限制范圍內提高違約金標準,加大違約方的違約成本。此外,在合同條款中可與銷售方明確約定:本合同簽署前,銷售方未與任何第三方簽署有關出售協議或接收任何第三方的購車款項,以提升銷售方對于車位買賣情況的審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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