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三天車禍身亡 雇主不服工傷認定
法官開展訴前調解,死者家屬獲得賠償
上班僅三天,黃某就遭遇不幸,遇車禍身亡。他的情況是否屬于工傷?事發后,黃某的親屬與雇主打了一系列官司。近日,在安溪法院全力調解下,雇主一次性賠償25萬元,讓這起案件有了一個結果。
法官組織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案情 上班第3天被撞身亡
雇主認為不是工傷
安溪法院介紹,安溪縣城廂鎮一蔬菜店(個體工商戶)于2019年7月4日起,雇請黃某到其店里從事搬運及蔬菜運送工作。7月6日上午,黃某從蔬菜店騎摩托車出發前往安溪縣一市場取貨,返回蔬菜店途中與同向由劉某駕駛的貨車發生碰撞。黃某受傷,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安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之后,黃某的妻子汪某向安溪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9年9月,縣人社局認定黃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
蔬菜店不服工傷認定,向永春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去年7月,法院判決駁回蔬菜店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蔬菜店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泉州中院裁定駁回蔬菜店的再審申請。
去年9月,黃某的法定繼承人向安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裁決蔬菜店應支付汪某等人因黃某工亡而產生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各種款項。
蔬菜店認為,該仲裁裁決在審理程序、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均存在錯誤,為此向安溪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蔬菜店不必支付汪某等人因黃某工亡而產生的各種款項。
結果 法官進行訴前調解
雇主賠償25萬元
開庭前,承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調解中,法官了解到蔬菜店是小本經營,若承擔黃某因工傷死亡的全部賠償數額,蔬菜店可能因此陷入經營困難甚至關閉的境地。同時,黃某駕駛摩托車與劉某駕駛貨車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已支付給汪某等人保險賠償款23.5萬元。
結合這些事實,法官綜合運用法理情,耐心聽取家屬訴求、釋明訴訟程序及訴訟風險,并對在場親屬對法律規定相關的疑問進行一一解答。針對家屬賠償的訴求,法官推心置腹,向家屬分析利弊,引導換位思考。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蔬菜店同意一次性支付汪某等人各項賠償款共計25萬元,汪某等人不再要求蔬菜店履行上述仲裁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說法 用人單位應依法投保
以降低自身經營風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承辦法官表示,這起事故并非發生在上下班途中,故不能適用上述規定的第(六)項,以黃某應負事故主要責任為由否定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機構適用上述規定的第(一)項等有關規定,認定黃某為工傷。鑒于蔬菜店未為黃某投保工傷保險,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蔬菜店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是正確的。法院作出判決前,通過釋法明理,使得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最終達成調解協議,既減輕了蔬菜店的負擔,黃某的家人也及時拿到了賠償款,為當事人的不幸遭遇排除了憂患,結束了紛爭。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在合法經營的同時,務必依法投保,為勞動者提供充分保障,降低經營當中遇到的各種風險。同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注意自身安全,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加強自我防護,避免遭受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據悉,隊伍教育整頓工作開展以來,安溪法院城關法庭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傾力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近日,城關法庭以調解方式成功化解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徐志林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