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當日,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聯合相關部門舉辦知識產權保護新聞發布會等系列活動,旨在展示泉州檢察司法保護知識產權力度,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重要性。
新聞發布會上,共發布了三份白皮書,分別是《2020年度泉州金融檢察白皮書》、《2020年度泉州知識產權檢察白皮書》和《泉州反洗錢檢察白皮書(2016-2020年)》,通報2020年全市檢察機關辦理金融與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基本情況和工作情況,梳理2020年及2016-2020年全市金融、知識產權、洗錢犯罪辦案基本情況及發案特點,將犯罪動向以數據、圖表、案例的形式呈現,對辦案實踐中的類型化問題和高發犯罪進行原因剖析。
發布會后,市檢察院、市中院、稅務局、發改委、市場監管局、工商聯共同簽署《泉州知識產權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體系框架性協議》。為把知識產權信用納入市場主體信用指標體系,并與其市場交易行為實時同步,實現市場動態監管,市檢察院牽頭聯合各方共同協作建立融合民事侵權、行政處罰、違法犯罪和公共信用等為一體的泉州知識產權信用分級分類監管體系,推動泉州知識產權信用監管從行業單管走向系統協同,實現監管全覆蓋、畫像更精準、應用更廣泛,有效服務市場需求,回應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的關切。(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蔡斯爾)
典型案例一
簽訂虛假購銷合同 逃匯2.5億美元被判刑
通過簽訂虛假購銷合同、虛假海運提單等方式,尤某等人將境內美元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涉逃匯超過2.5億美元。最終,尤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涉案的兩家貿易公司被罰6000萬元人民幣。
法院查明,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6月18日期間,南某(福建)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某”公司)、泉州源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某”公司)在尤某的主管經營下,指使“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葉某、“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黃某,在無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情況下,以虛假海運提單辦理轉口貿易業務需要向供應商給付外匯的名義,向5家銀行辦理美元貸款金融業務,將境內美元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數額累計達7651多萬美元。2014年11月至12月期間,尤某利用同樣手段,通過漢某(廈門)貿易有限公司,將境內美元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數額累計1985萬美元。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間,尤某與境外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并進行一系列虛假操作,導致1.5多億美元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
案發后,尤某主動到晉江市公安局投案,葉某和黃某先后被抓獲歸案。
最終,法院認定“南某”公司和“源某”公司均構成逃匯罪,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3800萬元、2200萬元;尤某犯逃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葉某和黃某均被判處刑罰。(記者黃墩良)
典型案例二
借卡供人轉移貪污款 犯洗錢罪被追刑責
銀行卡千萬別借給他人使用,否則自己也會觸犯法律。
2015年1月至7月間,吳某找高某某借銀行卡。高某某將自己名下農行卡借給吳某使用。
后來,高某某明知吳某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拆遷款并轉入該農行卡的情況下,仍同意其繼續使用該卡,同時另外提供一張建行卡供吳某使用。
法院查明,高某某共幫助吳某轉移貪污的拆遷款167860元。法院認定,高某某的行為構成洗錢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記者黃墩良)
典型案例三
管理372張信用卡 替人“養卡”牟利
從2018年年底起,王某開始在石獅市經營代為還款業務(俗稱“養卡”),先墊資代信用卡持卡人歸還已到還款期限的透支款,后通過在其申領的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上刷卡,以虛假交易的方式取回墊資款,并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牟利。
2019年10月10日,警方在石獅市抓獲王某,并扣押信用卡372張(其中他人信用卡345張)、POS機2臺、手機19部。
經審理,法院認定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記者黃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