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月18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李肇興)即日起至2月28日,泉州市公安局將在中心市區及重要場所開展為期50天的打擊非法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專項行動,在中心市區及重要場所有上述行為的,將依法依規予以從重處罰。
中心市區指的是鯉城區、豐澤區和經濟開發區全境。全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重要場所指的是,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屆時,在上述禁止范圍內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以罰款、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次專項行動中,公安機關將重點排查城鄉接合部、城中村、出租房屋、廢舊廠房、封閉式院落、廢棄養殖場、集貿市場等可能出現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行為的場所。“尾牙”、除夕、元宵等重點時間段,公安機關將開展集中統一行動,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依法從重、從嚴處理。
同時,還將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并查處未取得許可非法運輸煙花爆竹,以及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車輛或者駕駛員、押運員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等違法行為。加強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行為的追根溯源,對生產、經營、運輸各環節查獲或者事故暴露出的非法行為,一律進行倒查,全面搗毀非法行為利益鏈條。
市民如發現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請撥打110向公安部門舉報。公安、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對違法違規行為從嚴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