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不理 微信把她拉黑
20日中午,兩人抵達泉州動車站后,媽媽的朋友說“有急事”就先走了。有熱心的市民看到她獨自一人,詢問情況后,就帶她到北峰派出所設在出站口的警務室。給手機充完電,她又打電話給爸爸,“我爸爸說他在廣西。”可是過后再打過去,電話就無法接通了。
北峰派出所綜合室主任李平騰告訴記者,接到求助后,民警立即將蘭蘭接回派出所。在查到蘭蘭父母的信息后,民警撥通了他們的電話。蘭蘭的父親聲稱,他不在泉州去廣西了。而蘭蘭的母親說,她實在養不起蘭蘭,讓她自己去找她父親。后來再打過去,要么打不通,要么無人接。
“我的微信也被他拉黑了。”蘭蘭說,以前父親都是在微信上面和她聯系的,這下,她也不知道怎么辦了。
昨日下午,記者嘗試著撥打蘭蘭父母的電話,一樣無法接通。
警方 是否涉嫌遺棄還不能確定
根據民警查詢的情況,蘭蘭的父母雖未結婚,但已構成事實婚姻。那么,蘭蘭父母的這種行為,是否涉嫌遺棄呢?
“是否構成遺棄,還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北峰派出所民警解釋說,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根據這一條文,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一般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受害人傷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落,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等等。
李平騰表示,他們將繼續通過各種渠道全力聯系蘭蘭的父母,給他們做思想工作。
“我還是希望和媽媽一起生活。”蘭蘭說,她會更懂事,照顧媽媽,幫媽媽干活。(記者 廖培煌 通訊員 陳幼萍 實習生 張煜筠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