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及出入境通行證,或者出售護照及出入境通行證的處罰 |
事項類別 | 行政處罰 |
處罰類別 |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拘留 |
法定依據 | 《護照法》 第十八條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出售護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制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 2.《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出入境通行證的受理和審批簽發程序、簽發時限、宣布作廢、收繳、式樣制定和監制,以及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參照普通護照的有關規定執行。 |
裁量規則 | 《護照法》 第十八條 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或者出售護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護照及其印制設備由公安機關收繳。 2.《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出入境通行證的受理和審批簽發程序、簽發時限、宣布作廢、收繳、式樣制定和監制,以及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參照普通護照的有關規定執行。 |
法定期限 | 無 |
辦理機關 | 泉州市公安局 |
責任部門 | 出入境管理支隊 |
聯系電話 | 22180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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