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指南:
事項名稱 | 外國人簽證簽發、延期、換發、補發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審批類別 | 其他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 第二十條第一款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緊急入境,應邀入境從事緊急商務、工程搶修或者具有其他緊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在口岸申辦簽證的證明材料的外國人,可以在國務院批準辦理口岸簽證業務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簽證機關(以下簡稱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注明的停留期限屆滿七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經審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準予延長停留期限;不予延長停留期限的,應當按期離境。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事由需要換發、補發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辦理條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外國人簽證證件簽發工作規范》符合辦理條件的外國人。 |
數量限制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可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 |
申報材料 | 1、外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在旅館住宿的,由旅館辦理住宿登記并出具住宿證明;在旅館以外住宿的,向居住地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證明; 2、填寫《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 3、將1張近期拍攝的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貼于申請表(照片應當符合要求); 4、提交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二條) |
事項收費 | 根據計價格[2003]392號、公傳發[2011]470號文件規定及《對等國家人民幣收費標準》、《非對等國家簽證、證件人民幣收費標準》執行,申請人自行到指定窗口繳費。 |
辦理機關 | 泉州市公安局 |
責任部門 | 出入境管理支隊 |
辦公地址 | 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泉秀路766號,景都大酒店旁) |
辦公時間 |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
聯系電話 | 22180147 |
監督部門電話 | 28281383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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