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20天利息1.5%,每5天利息2萬元至3萬元,每月利息12%……如此高的利息,您敢把錢借給她嗎?今年45歲的女子劉某,以高額利息為誘惑,非法借取他人1076萬元左右,用于投資澳門賭場生意,最終因失敗血本無歸。日前,劉某因詐騙罪被豐澤法院一審判刑。
非法集資千萬元
投資澳門賭場失敗
從2013年開始,劉某為了投資高某經營的澳門賭場生意,便開始四處“籌集”資金。2013年8月開始,劉某先以投資項目、銀行資金過橋為由,以每20天1.5%至每月3%不等的利息為誘餌,通過洪某向朱某等人借取資金,這些資金都劃入劉某或者劉某指定的銀行賬戶內。劉某將這些錢以高利貸形式轉借給高某,高某將這些錢用于在澳門賭場放高利貸和承辦賭桌等。
2014年2月,因賭場投資失敗,劉某已經累計欠債超千萬元。為了繼續投資扭虧為盈,劉某把“投資”名目換成了期貨平倉、境外資金入賬等理由,以每月8%至10%的利息,或者100萬元每5天2萬元至3萬元的利息為誘餌,向陳某和吳某英等人借取資金,再以更高額的利息借給“阿本”(另案處理),繼續投資澳門賭場生意。一個月后,劉某干脆以合作形式,參與了“阿本”的賭場生意。
2014年5月,因賭桌被清盤,之前的投資也都虧掉了。為了挽回損失,劉某便以每月12%的利息為誘餌,向唐某等人借款再次投資。時年5月20日,因投資徹底失敗,劉某關閉手機逃匿。案發后,多名受害者報警,2014年10月28日,劉某向警方投案自首。
借款用于犯罪活動
獲刑十一年六個月
庭審期間,公訴機關認為應以詐騙罪追究劉某刑事責任。劉某對指控的罪名存在異議,她認為自己沒有主觀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無事實騙取的行為,依法不構成詐騙罪,應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劉某具有自首情節,并積極償還欠款,應予以從輕處罰。
豐澤區人民法院調查認為,劉某將他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后,劉某并未告知受害人款項用于澳門賭場和他人合伙放高利息投資以及合伙承包賭桌,通過虛構事實,隱瞞資金用途的方式,騙取財物共計1076萬元,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綜上,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記者許小程通訊員吳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