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4日訊 50歲出頭的德化人許某,受雇參與三明一村莊改造施工,不幸從腳手架上墜落身亡。事后,許某家屬將涉事村委會及工程承包方蘇某告上法庭,認為二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德化法院審理認為,在這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村委會及承包方均存在過錯,判令二者共同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共計40余萬元。昨日上午,該案一審正式生效。
蘇某也是德化人,去年年底,他承包了三明永安一村莊改造工程。許某和他是老鄉,便加入了施工隊。去年12月底的一天,許某在從事舊屋面修繕作業時,因腳手架釘子松動,木板突然翹起,導致其不慎摔落至水泥地面上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后,雇主蘇某先后賠償許某家屬11萬余元經濟損失。
德化法院審理認為,蘇某、村委會之間屬承攬合同關系,村委會作為定作人,將斜屋面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承攬人,即蘇某施工,存在選任過錯,應對本案承擔20%的賠償責任。死者許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舊屋面修繕作業時,應當預見在從事屋頂作業時存在的危險性卻未注意安全作業,造成本事故的發生,對損害發生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40%的責任;蘇某作為承攬人,在施工中,沒有盡到監管、監護的義務,設置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應承擔40%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涉事村委會應賠償許某17萬余元,雇主蘇某,除去事發后支付死者家屬的11萬余元,還應再賠償22萬余元。(海都記者 韓影 通訊員 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