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是兒童節,全社會都在更好地保護兒童免受侵害,卻有親生父母視孩子為可買賣之物,生完后賣掉。對這類案件,法院表示,買賣親生孩子的行為更加可惡,必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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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毒不食子,可鄭某英真狠。作為母親的她,先是賣掉一個兒子,接著又生了個女兒,也把她賣掉。昨日,記者從安溪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以拐賣兒童罪對她作出有罪判決。
鄭某英是安溪人,今年31歲。法院查明,她最早開始賣孩子是在2012年。
2012年10月初,鄭某英生下了一個兒子,但僅過一星期,她就在安溪湖頭鎮將孩子以85000元的價格賣給李某某夫婦為子。
2013年,鄭某英又生了個女兒。這回,她也沒打算自己撫養,在“小紅”(另案處理)的介紹下,她將女兒以12000元的價格賣給一名中年婦女(另案處理)。
去年,有群眾向安溪警方舉報鄭某英有拐賣兒童的行為。當年12月12日,公安機關通知鄭某英到警方處說明情況,她于當日下午5時許主動到案,并供述了自己賣掉一雙兒女的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賣的男嬰被警方解救,并先行安置到鄭某英的家里,孩子通過這種特殊的方式重回母親的懷抱,而女兒迄今不知下落。
其實,案發時鄭某英又懷胎了。今年1月份,她又生育了一個男嬰,目前尚在哺乳期。在審理過程中,安溪縣司法局法院委托,對她進行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并出具了《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報告》。
法院認為,鄭某英單獨或伙同其他同案人以出賣獲利為目的,將自己剛生育的嬰兒出賣給他人,她的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近日,法院一審對她作出有罪判決。
據悉,鄭某英此前結過婚,后因故離婚,與前夫育有一子。離婚后,她跟其他男人同居,生下后面的三個孩子。她將其中兩個孩子賣掉,所得用于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