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成年孩子交由其母親撫養;只有在父母雙方均喪失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才有撫養的義務
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由父親撫養,父親去世后,母親是否有權要求婚生女由自己撫養?近日,安溪法院審理了一起撫養權糾紛。
2017年2月13日,詹某美與陳某欽(系陳某恭、詹某梅的兒子)辦理結婚登記。2017年10月16日,雙方生育婚生女陳某茹。2019年10月18日,詹某美與陳某欽辦理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陳某茹由陳某欽撫養。2019年12月10日,陳某欽身亡,婚生女陳某茹同爺爺奶奶共同生活。
陳某欽過世后,詹某美多次與陳某恭、詹某梅協商,要求陳某茹由自己撫養,但遭到拒絕。詹某美便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陳某茹由自己撫養,撫養費自行負擔。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陳某茹的父親陳某欽去世后,詹某美作為陳某茹的母親對其負有法定的撫養權利和撫養義務。故詹某美要求撫養陳某茹,于法有據,其請求應予支持。祖父母對未成年的孫女行使撫養權是有條件的,即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不具備撫養能力。本案中,陳某恭、詹某梅雖有撫養陳某茹的強烈意愿,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詹某美無能力撫養陳某茹,其要求撫養孫女陳某茹,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
因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判決,陳某恭、詹某梅應立即將陳某茹交由詹某美撫養,撫養費由詹某美自行承擔。
未成年子女作為弱勢群體,在處理撫養糾紛中,應堅持“最有利未成年子女原則”。父母雙方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條件下,可以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協議效力作用于父母雙方,一旦行使撫養權利的一方喪失了撫養條件或者撫養能力,另一方可依據法定撫養義務,重新要求行使撫養權利,只有在父母雙方均喪失撫養能力或者撫養條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才有撫養的義務。
本案中,未成年孩子陳某茹的父親去世后,便已失去了撫養能力,事實上缺少履行撫養協議的能力,作為未成年孩子的母親詹某美仍具有撫養的能力和條件,因此有權請求變更撫養,法院遂依法判決未成年孩子由其母親撫養。(記者蘇瑋杰 通訊員蘇明坡 劉銀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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