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宣判 男子因妨害公務獲刑一年
近日,安溪一男子拒絕測體溫,還開車將民警拖行十余米,過后便投案自首。3月5日上午,安溪縣人民法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通過遠程視頻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并當庭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喜有期徒刑一年。這是福建首例宣判的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案。
庭審現場
今年1月27日,安溪縣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揮部決定,在莆永高速感德出口等地設立疫情防控車輛登記站開展疫情防控工作。2月5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喜駕駛小轎車行至安溪縣感德高速出口,遇到民警和醫護人員在此處進行疫情防控檢查。民警在給被告人檢測體溫時,發現其體溫偏高,且可能存在酒后駕車情形,要求其下車檢查。被告人猛踩油門強行離開檢查站,將執勤民警拖行一段距離,致其手臂等部位受傷。經鑒定,民警損傷程度屬輕微傷。2月6日下午,被告人在村干部的帶領下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喜在民警進行疫情防控檢查,部分身體尚在車內的情況下,突然駕駛車輛加速離開,拖行執勤民警致其輕微傷,其行為應當認定為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喜案發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疫情面前,沒有局外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與配合。《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希望廣大群眾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勿以身試法。人民法院將依法從嚴、從快打擊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記者蘇瑋杰 通訊員安法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