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9月19日訊(閩南網見習記者 柯嘉進)近日,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名譽權的糾紛案。原告起訴被告在其抖音號與“布觀音鄉里群”微信群中發布的信息損害了自身名譽權,要求被告刪除相關信息并對原告進行道歉賠償,一審判罰被告賠償8000元。
該案于近期通過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陳某國曾系布觀音廟的管委會成員兼主任,即布觀音廟的負責人,負責布觀音廟日常的民間信仰活動的正常開展。原告張某紅作為義工在布觀音廟從事日常雜務,二人系夫妻關系。2022年9月中旬起,被告王某廈頻繁在自己的抖音號和“布觀音鄉里群”發布多條圖文視頻,對原告進行造謠、誹謗和誣陷,散布各種不實言論。這些發布的視頻內容被廣泛關注、點贊和評論,還被大量轉發。原告經多人告知后對被告進行多番制止,被告不但拒不悔改,還繼續發布更多視頻對原告進行造謠、詆毀。被告發布的不實言論對原告造成了嚴重困擾,對原告名譽和身心造成影響。
根據原被告雙方所提供的相關證據,薌城區人民法院進行真實性確認后認為,被告王某廈在抖音平臺用抖音號及“布觀音鄉里”微信群里發布了針對原告陳某國、張某紅的圖片及文字信息,由于抖音平臺是允許不特定人瀏覽、轉發、評論,而微信群里是由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抖音平臺及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本案可以認定,被告王某廈如認為原告在管理廟產存在違法違紀的情況,應通過合法途徑舉報、解決,但被告王某廈將不實、不當言論發至抖音平臺及“布觀音鄉里”微信群,其主觀過錯明顯,從抖音平臺、微信群的不特定關系人員組成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特點來看,涉案言論確易引發對原告的猜測和誤解,從而對原告陳某國、張某紅的社會評價降低有一定的影響。因此,被告王某廈此行為對原告陳某國、張某紅的名譽權構成侵害。
最終,薌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應立即停止侵害,并在抖音平臺、“布觀音鄉里”微信群發表道歉聲明,同時,根據有關規定,酌情確定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為8000元。為此,被告王某廈應賠償原告陳某國、張某紅因名譽權侵害而造成財產損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