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9日,是中國個稅法歷史上的大日子。
當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草案不僅僅提高了個稅起征點,最吸引民眾的還有綜合征稅、專項扣除,以及反避稅制度的提出,預示我國的個稅制度將迎來根本性改革。
起征點擬調至每月5000元,合不合適?
“起征點是怎么計算出來的?為什么從3500元提高到5000元,為什么不是4000元或者6000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周敏在審議草案時,建議有關方面作出說明。
對于個稅起征點,究竟合不合適?應不應該?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衡量和看法。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草案時,李曉東委員就提出“起征點還是有點偏低”。結合工資占GDP收入的比例,以及物價上漲和通貨膨脹的情況等因素,他認為起征點還有提高的空間。
徐如俊委員列了一組數據:2007年12月個稅改革將起征點從1600元調整到2000元,增加400元;2011年6月從2000元調整到3500元,增加1500元,這次從3500元調整到5000元,增加幅度與上次一樣,都是1500元。他認為,現在的經濟總量肯定和過去不一樣,建議起征點再增加一點。
起征點是否要全國一刀切的問題,也引發討論。
鮮鐵可委員認為,在全國范圍內規定統一的免征額,難以充分反映各省份地區的居民實際消費支出情況,不利于實現稅負的公平。他舉例說,2015年各省份地區之間的人均消費支出數據最高的是上海,人均34783.6元/年,比最低的西藏人均8245.8元高幾倍。
全國人大代表蔡毅建議考慮區域間的平衡問題,可授權省級人大常委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法定的幅度范圍內具體確定適用標準,上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從分類征稅到綜合征稅,會有多大影響?
現行個稅法是按照11類收入來源,采取分類征收的模式,不同收入來源之間的個稅是分割的。也就是說,兩個總收入完全相同的個人,收入來源結構的不同,其承擔的個稅負擔也不同。
草案擬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累進稅率,實現從分類稅制向分類稅制與綜合稅制相結合的轉變。
受此影響的主要是在多處取得收入的群體,合并之后的稅負會出現明顯變化。其中,爭議較大的是稿酬。
吉狄馬加委員說,曾經有很多作家認為稿酬所得稅不能簡單地納入綜合征稅的范圍,因為作家不同于普通勞動者,不能以年月日簡單的計算勞動周期,一些作家歷時幾年才完成作品,有的作家在寫作過程中就是一點工資,還有一些自由寫作者,根本沒有收入。作品完成后一次性取得較多收入,一次性征收個稅并不合理,建議慎重考慮。
分類稅制與綜合稅制相結合是個稅改革方向,要實現這項改革,涉及到整個稅收系統和個人誠信系統的建立和完善。
李培林委員對此表示擔心,“實際上很多技術上根本不具備,全國都沒有聯網,沒有一個渠道能夠完全綜合起來,而且個人申報目前還沒有擴大到全民。”趙龍虎委員建議盡快完善信息建設,否則會產生很大的漏洞。
教育房貸等專項附加扣除,扣哪些?怎么扣?
現行個稅主要針對收入端的差異,即收入越多繳稅越多,忽視了支出端的差異。此次改革,將家庭的實際固定支出納入抵扣,向家庭征收模式邁進了一步。
草案擬新增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5項專項附加扣除。這幾項都是公眾最關切的問題。
按照現行個稅法,工薪所得能夠扣除的,主要有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缺乏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等。但是,具體怎樣扣除,草案尚未明確。
“不同的幼兒園有不同收費標準,該怎么扣除?”“上鋼琴班或者其他校外輔導班扣不扣呢?特別是農村和城市教育經費不完全一樣。”在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丁仲禮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震、歐陽昌瓊等都在追問,專項扣除到底該怎么扣?
歐陽昌瓊委員提出,專項扣除要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不公平。當前義務教育很多是免費的,在基礎教育階段中,其他的教育經費,還有大學教育的費用,扣哪些?比如,有些上的是貴族學校,屬于高收入階層,如果都可以拿出來抵扣,這就會造成新的不公平。
此外,朱明春、熊群力、呂薇、韓曉武等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贍養老人的專項扣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王軍則建議,把獨生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經費,納入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周建軍建議,“殘疾子女的供養也應該納入專項扣除的范圍。因為很多人子女殘疾后家庭生活非常困難。”
最高稅率45%,能否再降低?
審議時,與會人員普遍認為,我國目前的收入差距,主要不是來自勞動性收入,而是來自非勞動性收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修文說:“對非勞動性所得調節不嚴不力,是老百姓目前對個人所得稅抱怨最多的問題。建議國務院深入研究適當降低勞動性所得的最高稅率問題。”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委員羅艷表示,如果最高稅率45%能夠下降一些,比如下降到35%,并提高全年應納稅額,比如提高到月收入超過10萬元,年收入超過120萬元,將有利于吸引高素質人才。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說:“最高稅率是45%,是不是合適,還應該再研究。從世界上多數國家來看,個人所得稅最高檔達到45%的國家是很少的。所以,我建議最高的那一檔還是應該適當地考慮降低一點,需要考慮一下社會承受力和人們的心理預期,考慮和國外相關稅收制度的比較。”
如何降低45%的稅率,周光權提供了兩個方案:一個是適當降一點,比如降到40%;如果稅率45%一定要維持,可以考慮提高應納稅額。
反避稅,“偷稅罪”不能丟
草案首次增加反避稅條款,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賦予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的權力。
對此,鮮鐵可委員提出,“適當降低稅率標準,同時加大對偷漏稅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他強調“1997年刑法中的偷稅罪的罪名不能丟”。
鮮鐵可說,偷漏稅查處和打擊的力度不夠,和我們的立法有關。“2009年修改刑法時,把偷稅罪取消,變成了逃稅罪,表面上擴大了打擊面,但問題是,按照刑法第201條第二款規定,如果逃稅以后稅務機關找你,接受行政處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鮮鐵可認為,“通過這些年的實踐表明,很多地方稅務部門要保護自己的稅源,不愿意用行政處罰。這種情況下,按照201條第二款就沒有刑事處罰的威懾性。”
鮮鐵可表示,我國1997年刑法基本上是科學的,是符合中國實際的。對主動的報假票,或者搞大小合同、陰陽合同的,達到標準就處罰,兩個標準,一個是數額標準,一個是比例標準。“沒有1997年的刑法,2002年、2003年打擊名人偷稅就不可能,當時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非常好。”
謝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