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詳述《決定》起草背景和過程
受中央政治局委托,我就《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起草情況向全會作說明。
起草背景和過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后,中央即著手研究和考慮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議題。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一貫高度重視法治。
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入決定性階段,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我們黨面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風險挑戰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國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今年1月,中央政治局決定,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點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問題并作出決定。為此,成立由我任組長,張德江同志、王岐山同志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兩位省里的領導同志參加的文件起草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領導下進行文件起草工作。
1月27日,黨中央發出《關于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問題征求意見的通知》。2月12日,文件起草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文件起草工作正式啟動。2月18日至25日,文件起草組組成8個調研組分赴14個省區市進行調研。
從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和實地調研情況看,大家普遍希望通過這個決定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深刻闡明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等法治建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針對法治工作中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出強有力的措施,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作出頂層設計。
文件起草組在成立以來的8個多月時間里,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開展專題論證,反復討論修改。其間,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召開3次會議、中央政治局召開2次會議分別審議全會決定。8月初,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發黨內一定范圍征求意見,包括征求黨內老同志意見,還專門聽取了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意見。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各方面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中央責成文件起草組認真梳理和研究這些意見和建議。文件起草組對全會決定作出重要修改。
全會決定起草突出了5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工作部署,體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三個全面”的邏輯聯系。
二是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體現推進各領域改革發展對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論法治。
三是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4個方面作出工作部署。
四是堅持改革方向、問題導向,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直面法治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回應人民群眾期待,力爭提出對依法治國具有重要意義的改革舉措。
五是立足我國國情,從實際出發,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既與時俱進、體現時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別國模式。
關于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第一,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黨和法治的關系是法治建設的核心問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證是不是堅強有力。
第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提出這個總目標,既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性質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工作重點和總抓手。
第三,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
全會決定提出建立憲法宣誓制度。這是世界上大多數有成文憲法的國家所采取的一種制度。在142個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中,規定相關國家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或效忠憲法的有97個。
全會決定規定,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第四,完善立法體制。
我們在立法領域面臨著一些突出問題,比如,立法質量需要進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規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不夠,解決實際問題有效性不足,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立法效率需要進一步提高。還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有的立法實際上成了一種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決,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規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規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對全國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造成障礙,損害國家法治統一。
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
需要明確的是,在我們國家,法律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黨內法規制度是對全體黨員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我們黨是先鋒隊,對黨員的要求應該更嚴。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
第五,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政府是執法主體,對執法領域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以權壓法、權錢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問題,老百姓深惡痛絕,必須下大氣力解決。
第六,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我曾經引用過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他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普遍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因此,全會決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當前,司法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問題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員作風不正、辦案不廉,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在于司法體制不完善、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這次全會決定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基礎上對保障司法公正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
第七,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近年來,隨著社會矛盾增多,全國法院受理案件數量不斷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導致審判接訪壓力增大,息訴罷訪難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發揮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工作職能,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不利于方便當事人訴訟。
全會決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第八,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九,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現在,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主要是依法查辦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范圍相對比較窄。而實際情況是,行政違法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畢竟是少數,更多的是亂作為、不作為。如果對這類違法行為置之不理、任其發展,一方面不可能根本扭轉一些地方和部門的行政亂象,另一方面可能使一些苗頭性問題演變為刑事犯罪。
全會決定提出,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
第十,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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