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禁吃狗肉】臺灣立法機構4月11日三讀通過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判處最高2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罰款200萬元(新臺幣,下同),同時也明確規定禁止吃貓及狗肉,違者最高可罰款25萬元。
有臺灣民意代表希望,修法加重對虐待動物的刑責后,可減少動物被虐待的情況。
(中時電子報資料圖)
據中時電子報消息,4月11日臺灣立法機構三讀修正通過的“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條文訂明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20萬至200萬元罰款。
此外,這次修定也將禁吃貓及狗肉納入法例;條文明確規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狗、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判罰5萬至25萬元,并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法機構黨團書記長王育敏表示,這次修法是她最好的生日禮物,她希望修法加重對虐待動物的刑責后,可減少動物被虐待的情況。
王育敏也表示,臺灣已有部分縣市將禁吃貓狗肉列為重要的地方自治條文,但她認為不只是部分縣市該這樣做,全臺灣都應這樣做。她認為今天通過這項立法,宣告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禁吃貓狗肉立法的地區,發揮了指標性的作用。
此外,這次三讀條文也明確規定,不得以汽車、電單車牽引動物,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罰款3000至1.5萬元。(綜編/侯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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