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的張某是文盲,來自湖北省一個農村,來廈門后暫住同安區梧侶村。經查,從2013年3月開始,張某租賃了湖里區一處地方作為廠房,無證進行電鍍作業,而且她在沒有廢水處理設施和規范化排污口的情況下,就偷偷排放污染物。
2014年7月31日,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湖里分局工作人員在現場提取電鍍廢液。經鑒定,該廢液含總鉻、六價鉻等重金屬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
案發后,張某主動至廈門市公安局五通邊防派出所投案。隨后,她因涉嫌犯污染環境罪被起訴。
近日,湖里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不過,因為她是自首,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決定對其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