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對老夫妻是因雙方關系惡化才告上法庭的。老人說,養子阿毅(化名)初中畢業就輟學,養成許多不良習慣。而且,養子娶妻后,不但沒有盡到贍養義務,還對生病的老人不聞不問,所以讓老人很寒心。
因此,老人決定做個了斷,并希望多年的付出能得到經濟補償,請求法院判決阿毅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5萬元。
老人
“養子不孝順,我們很傷心”
老林(化名)夫妻二人都已經年過六旬,他們家住海滄區,老人原本就有兩個女兒,但特別想有個兒子。1987年初,按照民間習俗,他們收養了一名男孩,并給男孩取了新名字,并以兒子的名義申報了戶口。
在法庭上,老林告訴法官,養子阿毅輟學之后認識了社會上的一些混混,養成各種不良習慣,怎么勸都不聽。初中畢業后,阿毅就離家外出。
2006年,25歲的阿毅娶了媳婦,并住到了妻子家,對養父母不聞不問。老人生病住院時,阿毅也不來照顧。2007年,養母因病住院,阿毅不但未曾照顧,甚至與養父發生激烈爭吵。此后,他們就多年沒有往來了。
老林夫妻因此很傷心,他們沒想到與阿毅的感情落得這般地步。因此,他們近日決定起訴解除收養關系。兩位老人起訴說,養子的行為給他們造成嚴重的身心傷害,雙方之間的感情已經惡化,無法共同生活。
養子
“沒遺棄老人,只是沒有錢”
“我沒有遺棄老人,我也感激他們多年的撫養之情,但我確實收入有限。”在法庭上,阿毅也說出了自己的苦衷。他說,初中畢業時他考上了中專,可養父母沒有為他繳交學費,所以他才輟學,之后外出打工。結婚后,他住到妻子家,是因為自己的家里居住條件有限,他并沒有遺棄或虐待養父母。
阿毅還說,曾經很長一段時間,他一直在養父開辦的廠里幫忙,家庭承包地中也有他的一份,都交給養父母出租出去了,租金也都是用來貼補家用。可見,他也以各種方式提供經濟來源給老人,履行了贍養義務。
阿毅表示,他同意解除雙方的收養關系,不過對于養父母提出的補償5萬元的要求,他認為太高。他說:“我自身收入有限,家庭負擔也很重,我拿不出5萬元補償金,但我自愿補償1萬元。”
判決
解除收養關系,養子補償1萬
近日,海滄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同意雙方解除收養關系,由阿毅向老林夫妻支付1萬元作為撫養的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老林夫妻以雙方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要求解除收養關系,阿毅也表示同意,因此法院予以準許。根據《收養法》規定,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是,現有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阿毅的行為構成遺棄、虐待,因此老林夫妻要求阿毅補償收養期間的撫養費、教育費缺乏相應的依據。不過,阿毅提出自愿補償1萬元,法院予以準許。
法官說法
哪些情況,應補償養父母?
主審法官說,收養關系解除后,在一定條件下,養父母可以對自己的付出要求經濟補償。通常有幾種情況,一是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的支出。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二是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的支出。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而本案當中,老林夫妻并不符合這兩種情況。他們可以通過其他救濟方式獲得補償。比如,在遵循養子女自愿原則的前提下,綜合考量雙方的經濟情況及養父母的付出情況,適當判決養子女向養父母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另外,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專家說法
四種情況,可解除收養關系
廈門大學法學院黃健雄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系:首先,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其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再次,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最后,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
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若非/文陶小莫/漫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