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里的纖維是在沒有任何人見證的情況下取得的。”鐘致遠說,公安機關的鑒定技術只能認定口袋里的纖維與棕繩上的纖維種屬一致,不能認定就是殺人棕繩上的纖維。
鐘致遠還質疑,曾愛云的鞋子在市場上隨處可買,而且308室有眾多師生出入,警方在偵查時卻不提取其他人的鞋印做排除。至于椅背上的手印,該室老師證明,室內打掃衛生時一般不擦靠背,只擦座位,而在事發前幾天,曾愛云曾來過該室,并在周玉衡椅子周邊停留過。
鐘致遠還說,本案中,關鍵證人李霞的證詞,在恐嚇和違法取證的情況下,出現反復,做出不利曾愛云的證言。案發頭兩天,她在湘潭大學辦公室、湘潭市公安局重案大隊做了5次供述,均稱案發當晚曾愛云始終和她在一起。此后,她因涉嫌包庇罪被關進看守所,又5次供稱當晚曾愛云曾離開她約20分鐘。而這20分鐘恰是警方認定曾愛云去殺害周玉衡的時間。
“在湘潭中院第四次一審中,法院還當庭認定因偵查機關存在誘導式的問話,李霞不利于曾愛云的證言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鐘致遠說。
在梳理材料時,鐘致遠還發現了一個細節:李霞在供述中曾說,案發當晚22點40分左右,曾愛云的手機放在她那里,她聽到短信震動后,就把手機還給了曾愛云。
鐘致遠認為,這恰是證明曾愛云有沒有作案時間的重要證據:警方認定曾愛云作案時間為22點28分至48分之間,若查看曾愛云手機短信清單,就可證明彼時兩人是否在一起。
“蹊蹺的是,辦案機關雖扣押了曾愛云的手機,證據中卻沒有列出曾愛云的短信清單。”鐘致遠說,周玉衡、李霞、陳華章的手機短信都有記錄清單。
此外,該案中所有物證,包括殺人用的繩索、抹去血跡的抹布、死者的手機、死者用過的杯子、吃剩的安定片、購買安定的病歷本和處方等都是在陳華章處查獲的。
“但在現場勘查筆錄中,卻沒有關于陳華章的任何指紋和足跡。”鐘致遠告訴澎湃新聞,公安辦案人員對陳華章所做的“供述筆錄”也充滿疑點。
他供述稱,當晚他在308室看書時,曾愛云勒死了周玉衡,他聽到椅子倒地聲音后,看到周玉衡倒在了地上。但陳華章身材較矮,加之書桌隔板擋住視線,陳華章不可能看到倒在地上的周玉衡。
鐘致遠告訴澎湃新聞,湖南省高院曾請來公安部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的專家對陳進行心理測試,“可以認定陳華章對周玉衡實施了堵嘴、勒頸、拋尸等行為”。但心理測試僅能作為案件參考,并不作為判決依據。
2008年,鐘致遠曾請湘潭大學法學院兩女生到案發現場,在法學院老師見證下做了模擬實驗,也證實陳華章的供述存疑。
疑案從拖
2014年以來,澎湃新聞先后多次報道了曾愛云案超期審理問題。因該案長期久審不判飽受各界質疑,湘潭中院當選澎湃新聞評選的“2014年度最任性的政法機關”之一。
澎湃新聞給予湘潭中院的“頒獎詞”為:11年前,湘潭大學發生一起“情殺案”,警方認定該校研究生曾愛云為犯罪嫌疑人。曾愛云3次被湘潭中院判處死刑,都被撤銷。2013年,該院第四次開庭審理此案,至今不判。此案屢上久押不決案件榜,任憑各界疾呼,該院巋然不判,樹立了“疑案從拖”的典型。
1月12日,屢次拒絕采訪的湘潭中院,通過官方網站發布了對澎湃報道的回復。以下為回復全文。
2015年1月6日,澎湃新聞網刊發報道反映我院審理的被告人曾愛云、陳華章故意殺人一案超過審理期限問題。現回復如下:
一、我院于2013年4月17日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因案情重大疑難復雜、部分事實不清,湘潭市人民檢察院先后二次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建議我院延期審理。上述情況均向被告人曾愛云的辯護人鐘致遠律師進行了通報。2014年11月19日,本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長、刑事庭庭長及主審法官又約見鐘致遠律師,聽取了意見,并向其解釋了案件尚未宣判的原因。鐘致遠律師表示理解,但是希望盡快結案。
二、我院將在做好相關工作后依法作出判決。
感謝社會各界對我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同時也衷心希望社會各界理解、支持法院依法審判,確保案件得到公正的處理。
不過,上述回應并未得到律師鐘致遠的理解和法律界人士的認同。
鐘致遠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從未對該案久審不決向法院方面表示過“理解”;而湘潭中院以所謂“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為由解釋該案至今未判,更被諸多法律界人士質疑“閃爍其辭、誤導輿論”——即使按照法院的說法計算,法律規定的補充偵查的期限也早已過去,該案的審理依然大大超出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審限的規定。
上海律師丁金坤分析,按照《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審判期間,若公訴機關建議延期審理,最多不超過兩次,而且每次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這樣來算,湘潭中院應在開庭后11個月內宣判,如果經上級法院批準,可再延長三個月。”丁金坤說。
而事實上,鐘致遠表示,從未收到過上級法院批準延期審理的通知,湘潭中院的上述回復也并未提及上級法院批準延期。
著名刑辯律師朱明勇則質疑湘潭中院的回復“避重就輕”,既不通報湘潭檢察院兩次補充偵查的起止時間,也不肯說明補充偵查期滿后法院延期審理該案是否獲得了法定的手續。
“就算中間有兩次補充偵查,該案還是大大超過了審限,法院以為向律師解釋過、獲得律師理解就可以違反審限規定,更是荒唐。超過審限就是違法,按照最高檢原副檢察長趙登舉的說法,超期羈押屬于違法羈押,本質上就是非法拘禁,是一種犯罪行為。”朱明勇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