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裁判文書網14日判決書顯示,就2017年浙江男子騎小黃車猝死一案,法院判決ofo在其死亡中無過錯,但應支付其家屬15萬元經濟補償。
2017年7月25日下午,死者在杭州通過支付寶掃碼方式啟用被告拜克公司投放的“ofo共享單車”(以下簡稱小黃車),騎行小黃車至莫干山路和石祥路交叉路口附近時,從小黃車上摔下倒地昏迷,搶救無效死亡。《醫學死亡證明》記載死因為:猝死、不詳。法醫對尸體進行了尸表檢驗,檢驗結果未發現明顯致命外傷。在損失賠償上,支付寶為小黃車的使用投保了騎行意外險,由國泰保險公司承保;拜克公司為小黃車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2017年8月3日,太平洋保險公司向姚鵬澤家屬下達需進行尸體解剖檢驗通知書,但其家屬拒絕尸檢。據此,2017年10月10日,太平洋保險公司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一份,載明“因不能提供尸檢報告無法證明死亡原因屬于意外事故,賠償責任無法認定。我司無法受理您的報案索賠”。此后,雙方因賠償事宜不能達成一致,遂成訴訟。
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死者的死亡與拜克公司之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沒有證據證明拜克公司對其死亡有過錯行為。但在生活中,有些損害的發生行為人雖無過錯,但畢竟由其引起,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諧人際關系的建立,因此,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并且,死者作為拜克公司小黃車的使用人,客觀上支持了拜克公司的經營活動,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拜克公司就其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作為對亡者的告慰和對生者失去至親的安慰。最終,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拜克公司給予原告經濟補償15萬元,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