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珠海市政協原主席錢芳莉受賄案,對被告人錢芳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錢芳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錢芳莉在擔任珠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市政協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約145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錢芳莉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錢芳莉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 登錄| 注冊
罕見出土五件古代“蒸鍋”,其中一件大有玄2025-02-05
閩南網推出專題報道,以圖、文、視頻等形式,展現泉州在補齊養老事業短板,提升養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