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哈爾濱市施行新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高層掛鞭燃放最高罰500元
生活報11月1日訊 為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的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污染,10月31日,記者從哈爾濱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哈爾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重新制定出臺,并將于12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從這個春節開始的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歷正月十五,哈爾濱市建成區內可以燃放煙花爆竹,但重污染天氣預警達到規定級別時,禁止燃放。
經營煙花爆竹要有許可證 期滿即失效
《辦法》規定,哈爾濱市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區、縣(市)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批發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長期零售經營者取得的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二年。臨時零售經營者取得的零售許可證,有效期自當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起至次年農歷正月十五止。有效期屆滿,即行失效。
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采購、銷售流向登記檔案,并留存三年備查。
零售煙花爆竹不能擺攤活動房內銷售
《辦法》明確了臨時零售煙花爆竹應當在活動房內進行,并對煙花爆竹存儲量予以嚴格限制。《辦法》規定,哈市市區內臨時零售煙花爆竹的,應當在活動房內銷售。活動房由批發企業提供,活動房內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實行每日二十四小時專人值守看護,其煙花爆竹存儲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箱,每箱毛重不得超過三十公斤或者每箱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厘米。
《辦法》還規定,批發企業未在其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批發企業名稱、粘貼防偽標識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回購、回收或者提供場所代為保管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罰款。臨時零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懸掛安監部門統一監制的零售網點標志的,由區、縣(市)安監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重污染天氣禁放 社區可制定燃放公約
在燃放時間上,《辦法》規定,哈爾濱市城市建成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或者范圍以外的其他區域,除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歷正月十五期間,除農歷大年初一以外,每日六時至二十四時;農歷大年初一,零時至二十四時和公安機關批準的大型焰火燃放時間外,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重污染天氣預警達到規定級別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注意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向人、動物、車輛、建筑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在高層建筑、構筑物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
此外,《辦法》總則中增加了“鼓勵移風易俗,倡導不放煙花爆竹”等內容,并規定了“鼓勵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制定公約,約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時間、地點”等內容。不按規定燃放最高罰500元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和單體藥量超過三十克的煙花爆竹的;
2.向人、動物、車輛、建筑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的;
3.高層建筑、構筑物上懸掛、垂吊燃放煙花爆竹的;
4.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
5.以其他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情形。
禁放區域
1.文物保護單位、重要軍事設施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
2.主次干道、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以及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
3.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
4.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5.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7.國家機關駐地;
8.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等公共場所,行人多的街道、廣場;
9.步行街區、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場所;
10.房頂、陽臺、窗口、樓梯、走廊等。
禁放品種
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紙手榴彈和單體藥量超過三十克的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