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某學校兼職教師潘德峰因將三名16歲男生帶回家中灌醉后多次實施猥褻,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時,潘德峰猥褻案被列為六個典型案之一。
事發:16歲男生遭男教師猥褻
2016年4月,沈陽16歲男生小偉(化名)因精神狀態異樣,引起了家長的注意。家長帶孩子前往醫院就診時,醫生發現了小偉身體異樣,遂將情況告訴給了家長。在家人的逼問下,小偉才說出自己多次遭男教師猥褻的遭遇。小偉就讀于沈陽某學校,潘德峰是小偉的教師。小偉透露,潘德峰以談學習方面的事兒為由將他帶回家中。潘德峰獨自一人居住。潘德峰為小偉準備了晚餐,并拿了酒水讓小偉陪著喝點。小偉以不會喝酒為由拒絕,但潘德峰以如果不喝酒就是對老師不尊重強迫小偉陪著喝酒。很快,不勝酒力的小偉就醉倒了,潘德峰留小偉在自己家中住宿。小偉睡夢中感覺有人碰他,發現是老師后小偉不敢反抗。
有過這一次后,潘德峰又多次找小偉回家喝酒,小偉迫于老師的壓力不得不從,但他感覺這樣不好,卻又不知道如何處理,因而精神恍惚出現了問題。
調查:共三名男生遭其猥褻
得知小偉的遭遇,父母異常氣憤,直接找到了學校理論。在理論未果后,小偉的父母向公安機關報警。隨即,沈北新區公安分局立案對潘德峰展開全面調查,并依法將其刑事拘留。知情者透露,潘德峰并不是學校在編教師,而只是一名兼職教師。
經調查,小偉并不是第一個被侵害的學生。早在2015年11月,小偉的一名男同學就被潘德峰以同樣的理由、同樣的方式侵害。經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間,潘德峰先后分別將三名16歲男學生帶回家中,以不喝酒就是不尊敬老師為名,強行將3人灌醉后留宿。隨后,潘德峰趁三名男生睡覺之際,對三人多次實施了猥褻。
沈北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潘德峰利用教師身份,向被害人施壓、勸酒致被害人醉酒,后乘被害人睡覺之際實施猥褻行為,已構成了強制猥褻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潘德峰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警醒:潘德峰案成為全國典型案
多年來,我國刑法一直注重對婦女、兒童性權利的保護,而對14歲以上的男性未成年人性權利的保障有所忽略。同時,整個社會對男性未成年人預防性侵害教育也相對缺乏。容易使男性未成年人欠缺自我性保護的意識,也使得性侵男性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容易被發現。因此,潘德峰案被最高人民法院選取為典型的男教師強制猥褻未成年男學生的案例。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將刑法原第二百三十七條關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相關規定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擴大了強制猥褻的犯罪對象,將男性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均涵蓋在內。這意味著,凡是違背他人意志,實施強制猥褻行為的,不論猥褻的對象是女性還是男性,不論是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均構成犯罪。
潘德峰對多名未成年男學生實施性侵害,已觸犯刑法,構成強制猥褻罪。潘德峰作為教師,系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體現了對此類犯罪從嚴懲處、絕不姑息的態度。同時,該案的發生也提示,一方面應加強對男性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知識教育,提高他們安全防范及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教育培訓機構應進一步加強對所選聘、任用教師的審核、監督和管理。
專家:遭性侵18歲后民事可“秋后算賬”
最高人民法院通報稱,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仍然處于易發多發態勢。2013年至2016年,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3713件,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10782件。
從人民法院審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有三個比較明顯的特點:一是熟人犯罪比例相對較高,都是利用特殊的身份或者關系實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的再次實施性犯罪比例相對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時發現,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數多、時間長。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因未成年人家屬為追求重判犯罪分子而放棄民事賠償,而當受害人想要追償時,卻發現早已過了訴訟時效而狀告無門。
主管少年案件審判工作的皇姑區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卜靜透露,今年10月開始實施的《民法總則》在民事方面對性侵案件訴訟時效期間作出了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時起計算。”也就是說,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時期遭遇性侵害,即便當時沒有主張自己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追究侵害方的責任,年滿18周歲后仍可以“秋后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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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女教師與男學生發生性關系 獲刑3年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常法宣 記者劉國慶)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十大案例?,F代快報記者獲悉,其中一起案例為,常州市金壇區某中學教師與其班上一男學生多次發生性關系,因犯猥褻兒童罪,該女教師被判刑3 年。
據了解,黃某(女),原系金壇區某中學老師,2013 年時擔任受害人王某(男,2001 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于2014 年3 月至8 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生性關系。案發后,黃某被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其無前科,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了解,該起案件中,黃某30 歲左右年紀,離異。黃某與王某多次發生關系后,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現有些不正常,結合該段時間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于是反映到學校,由此案發。黃某第一次與王某發生關系,是在黃某幫助王某輔導學習的時候。
針對該案,辦案法官表示,黃某目無法紀,多次與兒童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其身為人民教師,屬于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卻違背法律和倫理,多次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初一學生發生性行為,該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任,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理創傷,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予以懲處。
黃某為何沒有以強奸罪論處?該案辦案法官介紹,因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該起案件中,因此黃某不構成強奸罪,而以猥褻兒童罪論處。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褻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