閆某通過支付寶轉(zhuǎn)賬的方式向微信圈一好友購買獼猴當寵物養(yǎng)。經(jīng)鑒定,該獼猴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近日,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閆某批準逮捕。
37歲的閆某經(jīng)過多年打拼,在上海周邊地區(qū)開了家KTV,事業(yè)小有所成。平日里喜歡小動物,接觸的人群中有不少是為了彰顯個性養(yǎng)寵物的,耳濡目染中他也動了養(yǎng)寵之心。
今年上半年,閆某通過微信,花了近萬元從自己朋友圈一位好友處購得一只3個月大的小獼猴。然而,不久閆某便被公安機關抓獲,因為其購買的獼猴屬于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此處,不管是營利還是自用為目的的購買行為,比如購買后當寵物養(yǎng),都可能構(gòu)成刑法打擊的收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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