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凌晨,北京昌平警方再次通報人大碩士雷洋涉嫖被抓身亡事件的相關情況,稱證實雷某在足療店內進行了嫖娼活動并支付200元嫖資。足療店女員工也現身媒體指證稱,事發當晚曾為雷某提供“打飛機”服務。
澎湃新聞查詢《京華時報》2013年報道發現,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實際執法中,打飛機、胸推等色情服務均被認定為賣淫嫖娼。
按摩店提供“打飛機”服務算不算組織賣淫?客人接受“打飛機”服務算不算嫖娼?在治安處罰層面上,公安部已于2001年給予明確,但在司法層面上,能否定罪量刑各地法院認定不一,由此造成了組織賣淫罪定罪上的困難和混亂。
法學專家為此呼吁,全國人大應該出臺立法解釋,嚴格界定賣淫嫖娼違法行為,劃清罪名界限。
一直以來,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秉持的觀點是:賣淫嫖娼是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對方發生性交和類似性交的行為。類似性交是指肛交、口交等狹義的性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應該具有謙抑精神,不可擴大解釋。”徐松林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從刑法角度來看,按摩店組織技師向客人提供“推油”“打飛機”等服務不應該構成組織賣淫罪,只可作出治安處罰。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被公安部認定為賣淫行為。根據公安部1995年頒布的《關于對以營利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公復字[1995]6號):“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2001年2月28日,該批復被公安部《關于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1]4號)所廢止。后一批復認為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行為,都屬于賣淫嫖娼行為。
公安部2001年的批復對性關系作了廣義的解釋,不限于異性之間的性交,而包括與性有關的行為,也不限于異性之間與性有關的行為,還包括同性之間畸型的性行為。
“這一批復不是司法解釋,對于司法審判來說沒有約束力。”徐松林說,公安機關對賣淫的定義應該在治安處罰層面上,而司法層面上的定罪量刑應該更為嚴格,理應更加慎重,“假若將來與機器人發生性關系,難道也要被納入犯罪行為么?”
值得一提的是,2013年7月,廣東佛山一理發店店主因雇請按摩女提供名為“打飛機”的手淫色情服務被檢方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犯組織賣淫罪判刑。被告人上訴后,檢方又以“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為由撤回起訴,此舉引發社會熱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在官方微博上解釋稱,提供手淫服務的行為,現行刑法及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不認定為犯罪。
不過,澎湃新聞梳理發現,近年來,在多地的司法實踐中,還有不少經營者因提供所謂的“打飛機”服務被判刑的案例。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實際執法中,像“打飛機”“胸推”等均屬色情服務,均會被認定為賣淫嫖娼。
徐松林認為,刑法打擊的是危害最為嚴重的性交易行為,這種范圍不應該隨意擴大,法無規定不為罪。“當初刑法界定的初衷應該就是傳統意義上的賣淫嫖娼行為,建議全國人大出臺立法解釋,嚴格劃清罪名界限。”徐松林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