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記者從實驗區市場監管局獲悉,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助力實驗區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決定對市場主體未按規定期限公示年報行為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根據規定,實驗區市場監管局對未自主按時公示2021年度年報的市場主體,至2023年5月31日前,主動改正(補報并公示年度報告)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后續年度應年報的市場主體,實施寬限期制度,在當年12月31日前主動改正(補報并公示當年度年報)的,不予行政處罰;逾期仍未改正的,將按規定進行處罰。
實驗區市場監管局信用監管處處長吳梁熒介紹,根據相關規定,對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由登記機關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我們對于比較輕微的未年報的行為進行較低數額的處罰,對于首次未年報的市場主體采取首違不罰、包容審慎的措施,以此推進市場主體提升年報意識,促進信用積累,避免因為未年報而對信用造成影響。”吳梁熒說。
據了解,未年報行為的輕微與否主要依據次數判定,如首次未年報的市場主體,市場監管局將設定寬限期,在規定時間內將年報補報,將不受行政處罰;如果積累到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處罰的幅度將隨之提升。
監管部門提醒廣大經營主體,年報事關企業商譽,未按時年報的市場主體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可以處罰款,失信信息還將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外公示。(融媒體記者 林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