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致電平潭網,“妻子前不久在去醫院的途中生產,之后,想辦理新生兒醫保時,被告知需要出生醫學證明。這種情況,該在哪里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要什么材料?”平潭網記者立馬采訪了平潭婦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員,看看他是怎么說的吧!
出具材料至平潭婦幼保健院
根據《關于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的通知》閩衛婦幼71號,《出生醫學證明》適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
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員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獲準開展助產技術的機構或個人接生)的新生嬰兒,其父母或監護人應出具下列證明材料到平潭婦幼保健院:
1. 領取《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
2. 雙方父母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 父母與子女三方親子鑒定證明(由省司法廳批準的機構可辦理)。
① 親子鑒定報告書。
② 鑒定單位職業許可證(一份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③ 鑒定人執業證書(一份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 出生人口未落戶需提供父母雙方未落戶證明。已辦理落戶手續的提供《居民戶口簿》。
5. 接生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情況
若在擁有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例如,區醫院、平潭康家醫院、平潭京都婦幼醫院)生產,需按照誰接生誰負責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制度。由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根據《填寫證明》直接免費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醫療保健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嬰兒,其父母或監護人應在新生嬰兒的母親出院前,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若在其母親出院后申請領取《出生醫學證明》,應先填寫《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由其出生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核對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記錄及病歷檔案后,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記者 林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