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發放紀念品、違規接受接受宴請、騙取公共財物……福建省紀委監委網近期公布了多起公職人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四風”問題的的典型案例。
根據通報,2013年、2014年“七一”期間,壽寧縣大安鄉后西溪村黨支部書記項明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向參加“七一”黨建活動的黨員、村兩委成員及其他人員發放紀念品,合計4524元,在村委報銷入賬。大安鄉紀委給予項明健黨內警告處分。
此外,時任壽寧縣大安鄉大熟村黨支部書記曾純永和時任犀溪鎮際坑村黨支部書記張世田,也分別因違規向參加“七一”黨建活動的黨員及其他參會人員發放紀念品,被當地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017年,時任東僑開發區安監局局長劉錄生(非黨)在執法檢查中多次要求開發區相關管理服務企業安排車輛進行接送,并且其本人在執法檢查過程中以及日常生活中多次接受開發區相關管理服務企業安排的宴請。2018年4月10日,東僑經開發區黨工委會議研究決定免去劉錄生安監局局長職務。
另外,周寧縣紀委還通報了一起騙取公共財物案例。通報稱,2014年前后,國家電網特高壓變電線路架設工程途經周寧縣禮門鄉油灣村,因施工車輛造成油灣村村道損壞,禮門鄉政府先后兩次撥款累計人民幣150000元至油灣村委賬戶,專項用于村道修復。因油灣村大廳(村民活動中心)年久失修,油灣村委會應村民請求,決定支出部分村道修復專項資金用于大廳修繕。
2014年10月14日,時任該村黨支部書記邱孫華與時任該村村委會主任葉徐清利用協助禮門鄉政府管理村道修復專項資金的職務便利,將修繕總支出66288元虛增至99130元,從中騙取32842元予以平分。
通報指出,邱孫華、葉徐清身為中共黨員、時任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結伙騙取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3284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法院認定構成貪污罪,判處邱孫華、葉徐清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經2018年4月24日周寧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邱孫華、葉徐清開除黨籍處分。(記者 葉伏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