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1月4日訊 今年1月26日,是武平的李某所在村的節慶日,李某在家喝了不少酒。當晚9時,他又接到朋友的電話,決定去縣城玩,于是向同村的朱某借車。礙于情面,朱某將由自己保管使用的轎車借給了李某。
隨后,李某駕車往武平縣城駛去,途中車輛駛出左側路外掉轉車頭,碰到路邊的高壓電桿,李某不幸當場遇難,車輛嚴重損壞。
經檢測,李某的尸體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95.65mg/100ml,為醉駕。
武平縣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死亡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而事發當天是村里的節慶日,朱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李某在借車前喝了酒,卻仍將自己保管使用的轎車借給他,雖為善意出借行為,但對李某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也存在過錯,應當對李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經過法院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近日,判決朱某賠償李某近親屬因李某死亡的各項損失的20%,即62515.89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通訊員 陳立烽 王智裕 海都記者 簡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