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莆田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福建省龍巖市原副市長、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代理主任盧泉昌(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近日由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盧泉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五十萬元。
經(jīng)查,被告人盧泉昌于2002年至2014年間,在擔任福建省龍巖市副市長、福建省龍巖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代理主任期間,利用職務(wù)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06.9792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信息來源:福建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