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公司老板
在狗場強奸桑拿女讓15歲少女觀看
事發后,郭某逃到晉江市,直到2013年10月15日才被公安機關抓獲。
東南快報記者得知,郭某1965年生,河南省孟津縣人,高中文化。來福州后,他與妻子在琴亭高架橋附近租了套間,成立一家演藝公司。
據郭某交代,當年7月,他租下農科院后山一個院子養狗,叫人在院里及屋里各挖了一個地窖,準備養蛇、變色龍等冷血動物。7月28日晚,他在睡覺前突然想要把小麗及曹某騙到狗場關起來,作長期的泄欲工具。
第二天上午,他打電話給曹某,說要帶她到后山高爾夫球場玩,并承諾給她1000元補償。當天中午,他以演出為由將小麗騙到后山,關進地窖,然后開車去接曹某。到了狗場,他準備與曹某發生性關系時,突然想起小麗,于是將小麗從地窖里放出來,讓她坐在旁邊觀看,好好“學習”,否則就打她。
事后,他沒有讓曹某穿衣服,并讓小麗去隔壁洗澡,洗完澡也不要穿衣服。其間,他將曹某關進地窖,返回屋里要求與小麗發生性關系。小麗說自己正在生理期,只同意穿著衣服抱抱。這時,他接到一個電話要離開了,就將小麗關進地窖。
當晚8點,他回到狗場時發現小麗跑了。他回屋睡到凌晨2點多,聽到外面有很多人,就拿走小麗和曹某的手機逃跑。結果,當他逃到晉江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郭某用鐵鏈等工具將小麗與曹某拘禁在地窖中,非法剝奪二人的人身自由,是非法拘禁,且違背二人的意志,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強行要求對方與其發生性關系,犯強奸罪。對小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以強奸未遂認定。在非法拘禁期間,郭某向曹某索要錢財,在逃離現場時一并帶走兩被害人的手機,其行為觸犯了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