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道標會全部中途倒會,涉案金額3000余萬元……日前,連江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張某香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案情簡介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5日至2015年3月間,被告人張某香組織會額為1000元、2000元、3000元的民間標會會道共計十道,其中會額為1000元的民間標會1道、會額為2000元的民間標會5道、會額為3000元的民間標會4道。經審計,非法吸收參會會員會款達37010630元。上述會道均已中途倒會,嚴重影響連江縣的經濟金融秩序。
判決結果
連江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香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通過組織民間標會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某香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和社會影響等,判決被告人張某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并責令被告人張某香繼續返還未標會會員已繳納的會款。
法官提醒
“民間互助會”俗稱“標會”“做會”,是一種小額信用貸款的形式,作為民間常見的一種信用融資活動,具有賺取利息與籌集資金的雙重功能,通常依賴親情、友情、鄉情尋找會員,主要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無相應法律保障。現實中,一旦資金鏈斷裂,導致“倒會”,不僅會頭要承擔刑事責任,參加標會的人員也會血本無歸。
組織和參加民間標會的行為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于標會而引起的民事借貸糾紛,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會頭的刑事責任,但由于資金鏈斷裂、個人揮霍等種種原因導致會頭資產所剩無幾,法院判決后執行難度大。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遇到以民間標會等形式融資時,切勿貪圖高額利息,要慎重考慮融資風險,避免資金損失。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