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價170萬元的房產,在支付了134萬元準備過戶時,卻被告知房產被法院財產保全,無法過戶。福州李先生第一次購房就遇到這樣的倒霉事。事后,李先生將房東告上法院,并贏得了判決,但仍面臨慘重損失。
李先生說,2012年12月30日,他在金山一房產中介門店看房,業務員推薦了金山街道鳳岡路紅郡一套面積為151平方米的復式單元房,總價為170萬元。看房當天他便與房東黃女士簽了合同,交了定金,還支付了傭金36000余元。
2013年1月,根據合同,李先生將134萬元分兩次打給了房東黃女士。2013年2月,李先生發現,這個房產剛被法院財產保全,無法交易過戶,原因是黃女士夫妻為人擔保了巨額外債。
在索回購房款無果后,李先生將房東告上法院。近日,福州中級法院終審判決黃女士夫妻歸還李先生支付的購房款134萬元,并支付違約金20萬元。
不過,讓李先生無奈的是,黃女士夫妻兩人幾近破產,已欠下巨額外債,判決執行難。
李先生認為中介有責任,但中介卻認為,中介只是協助買賣雙方執行合同,違約的是賣方,并非中介。中介方提出了退還3萬余元中介傭金的解決方案,李先生不接受。
李先生表示,目前他正考慮采取法律手段,向中介討要說法。
福州開元律師事務所楊大成律師表示,中介作為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房屋是否被抵押,是否被法院凍結,能否合法過戶,都屬于對雙方交易構成影響的信息,中介有核實的責任,并應對此負責。(海都記者趙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