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務水平,促進和規范監管信息共享活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福建省政務信息共享管理辦法》,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用語定義]本試行辦法所稱監管信息(以下簡稱“信息”),是指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涉及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的相關數據和資料。
本試行辦法所稱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是指依托福建省政務信息共享平臺定制開發的,適用于自貿試驗區信息共享服務的軟件平臺,由福建省發改委牽頭協調推進平臺建設。
本試行辦法所稱共享,是指各行政機關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組織向共享平臺提供信息、從共享平臺獲取信息和使用信息的行為。信息提供方式主要包括批量交換、接口推送和文件報送;信息獲取方式主要包括批量交換、接口查詢和界面查詢。
本試行辦法所稱信息共享單位,是指共享信息的各行政機關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組織,其中向共享平臺提供信息的為信息提供單位,從共享平臺獲取信息和使用信息的為信息使用單位。
第三條[適用范圍]各信息共享單位通過共享平臺共享信息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試行辦法。
第四條[管理主體]自貿試驗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參與區內信息共享的統籌、協調、管理。各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共享平臺的管理主體,負責片區內信息共享的統籌、協調、管理。
福建省空間信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空間中心”)為共享平臺的建設、技術支撐和運維單位,負責信息共享的技術支撐和服務。
第五條[基本原則]信息共享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效歸集。各信息提供單位根據與管委會商定的信息提供范圍和提供方式,穩定、及時、準確地提供相關信息。
(二)合理使用。各信息使用單位根據自身職能以及與管委會商定的信息使用范圍和使用方式,合理使用共享平臺的信息。
(三)安全保障。各信息共享單位按照商定的責任范圍,保障在傳輸、存儲、使用等過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六條[信息類型]共享信息原則上按照基本信息、管理信息、運營信息、統計信息等進行分類。
基本信息,是指各行政機關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組織在行使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產生的涉及法人和自然人主體的登記類、資質類等信息,包括登記、變更、注銷或者撤銷的內容。
管理信息,是指各行政機關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組織對法人和自然人記錄的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運營信息,是指各行政機關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組織在對法人的日常監管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涉及生產、銷售、財務、物流等具體運營行為的動態監管信息。
統計信息,是指各行政機關和行使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組織對自貿試驗區一定范圍內投資、金融、貿易等經濟社會運行情況的統計分析匯總信息。
第七條[信息目錄]自貿試驗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管委會定期編制、更新和發布《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目錄》(以下簡稱《信息目錄》)。《信息目錄》包括信息項的信息名稱、信息類別、提供單位、更新頻率、共享范圍、共享方式等內容。管委會應當分類整理片區內已歸集的信息項,信息項的更新頻率、共享范圍和共享方式,由自貿試驗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管委會和信息提供單位確定。
第八條[協議共享]管委會應與信息共享單位簽訂《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協議》(以下簡稱《共享協議》)和《共享信息項表》。通過《共享信息項表》,明確具體可共享信息,約定信息共享單位應當提供的信息、可獲取的信息以及信息的共享范圍、共享方式、更新頻率、傳輸形式等內容。
第九條[信息提供]省市相關政府部門、駐自貿試驗區機構、管委會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各單位相關業務信息系統(平臺)應當對接共享平臺,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共享平臺應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對接共享。
在閩中央垂直管理機構及應用國家部委統建的業務信息系統(平臺)的單位按照《共享協議》的約定提供信息,鼓勵在閩中央垂直管理機構的業務信息系統(平臺)及應用國家部委統建的業務信息系統(平臺)對接共享平臺。
依托共享平臺,整合監管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
第十條[信息使用]在閩中央垂直管理機構、省市相關政府部門、駐自貿試驗區機構、管委會應當基于自身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需求,對平臺共享的信息進行內部合理使用。
信息使用單位在信息使用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濫用或擅自對外發布獲取的信息,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利用信息牟取商業利益和其他非法所得。未經信息提供單位書面同意,并向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報備,信息使用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相關信息提供給第三方。
第十一條[信息變更]信息共享單位需要變更《共享信息項表》中約定的本單位應當提供或可獲取的信息項、共享范圍、共享方式、更新頻率和傳輸形式等協議內容的,應當及時與管委會協商,并與管委會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信息核實]信息使用單位對獲取的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管委會提出申請,由管委會會同信息提供單位進行核查,對確有錯誤的信息予以更正,并將處理結果反饋信息使用單位。
第十三條[動態預警]管委會會同各信息共享單位探索建立監管信息動態預警機制,逐步實現不同信息共享單位間監管信息的關聯比對、異動監測等動態預警。
第十四條[工作機制)在自貿試驗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管理下,管委會成立信息共享工作聯絡組,相關信息共享單位為聯絡組成員單位,共同推進落實信息共享相關事宜。
第十五條[用戶管理]共享平臺實行用戶認證和分級授權管理機制。共享平臺以每個信息共享單位為主體,設立一個單位用戶。管委會授權空間中心負責設置各單位用戶的信息共享權限和管理權限,信息共享單位對本單位的單位賬戶應當實行專人管理。
第十六條[系統維護]管委會授權空間中心負責共享平臺的日常運行維護,各信息共享單位的前置系統由省發改委、管委會、空間中心提供,前置系統的硬件、軟件維護由提供設備單位負責;各信息共享單位負責本單位信息交換前置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
第十七條[信息安全]各信息共享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規定,并制定安全管理規范,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條[管理責任]各信息共享單位應當對信息妥善管理,嚴禁偽造、篡改信息,嚴禁不經相關程序變更、刪除信息。各信息共享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制定內部管理規程,保障系統安全運行,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九條[責任追究]各信息共享單位信息共享工作的效能管理,參照福建省電子政務績效考核的有關規定執行。信息共享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造成國家、法人和個人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試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